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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代理词
来源:朱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0
浏览量:2368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郁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上诉彭某向上诉郁某借款八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与被上诉曾经有过暧昧的关系,在两人偶尔相处的几年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身上前后共花了二十多万元。2011年至2013年,被上诉为了买房买车,向上诉多次借款,上诉将该款通过转账或者POS机刷卡等方式共计借给被上诉八十多万元上诉人当初碍于面子借钱给被上诉人时没有让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当被上诉人耍赖不想还钱时上诉人后悔当初没有让被上诉人写借条,后来经过几次协商,被上诉人只愿意还三十万元,但是要上诉人出具一份还款八十万元的收据一份。上诉人为了将来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当初向上诉人借钱买房买车的事实,假装答应被上诉人只还款三十万元,同时出具一份还款八十万元的收据。因此才会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一份内容为:“本人郁平今收到彭某现金50万元整,银行转账30万元整,至此彭某向郁某借款用于购车购房等欠款已全部还清,彭某不再欠郁某其他任何费用”的收据一份。这份收据的还款方式明显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为了能够证明自己还款了的最好方式就是八十万借款全部用转账方式支付,同时让原告出具一份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上诉出具的转账明细表及向被上诉出具的一份收能够证明被上诉曾经因买房买车向上诉借款八十万元的事实。

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被上诉是否以现金五十万元偿还了上诉的借款?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当初不否认向上诉借款八十万元买房买车的事实,但抗辩的理由是已经用转账三十万,现金五十万的方式全部还清,被上诉出具了一份上诉写的收来用以证明。其实这份收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之间有借贷关系,很难证明被上诉人真的还款八十万。通过常理分析可以得知,如果被上诉想证明自己还款八十万元给上诉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八十万全部用转账的方式还款,同时要求上诉出具一份收到转账还款八十万的收一份。然而,被告上诉没有这样做,采用的是转账三十万,现金五十万的还款方式,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本代理人向上诉了解得到的回答是上诉人与被上诉在2015年初因一些私事闹矛盾,后来上诉要求被上诉偿还买房买车时所借的八十万元,被上诉以没钱还为理由拒不还款。上诉多次找到被上诉要求还款后,被上诉说最多只能借到三十万元还借款,但时要求上诉出具一份收条,并写明转账还款三十万元,现金还款五十万元用来证明已还款八十万元。上诉为了先将三十万元借款要到手时同意给被上诉写了份内容部分不实的收据一份,计划以后通过诉讼手段来索要并未偿还的五十万借款。因此,被上诉实际只还了三十万借款,另外五十万借款并未偿还。被上诉在一普通事业单位上班,一个月只有三千块钱的收入,在没卖房卖车的情况下是很难凑齐八十万借款的。所谓还款转账三十万,现金五十万元的钱是从哪里凑齐的,被上诉有义务说明钱的来源

    三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给被上诉的八十万元是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

上诉人为了少偿还借款,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赠与法律关系,否认借贷法律关系。如果被上诉人主张与上诉的借款是赠与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将八十万赠与给被上诉,因此赠与关系不能成立。然而,被上诉出具的收及向上诉还款转账三十万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是借款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曾经有过暧昧关系这点上诉人也不否认,在认识的这几年里,上诉人赠与了一万多元现金给被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买了四万多元的金银首饰及手表等物品,两人在一起消费了十几万。这些共计二十多万元的花费是上诉人赠与给被上诉人的。而买房及买车是被上诉人分几次开口向上诉人借款的,被上诉人也正是利用了与上诉人之间有暧昧关系才能够轻松的借到买房买车的钱,上诉人碍于面子没有让被上诉人打借条,但是每笔借款都有转账记录作为凭证。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该是借贷法律关系而不是赠与法律关系。

退一步讲,本案即使最后认定是赠与法律关系,法院也应该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而不应该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是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一直主张基础法律关系是赠与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即使不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也应该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上诉人向上诉借款八十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然而被上诉只偿还了三十万元借款。因此,请求法院支持上诉的全部讼请求。 
                               

                            代理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朱志军 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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