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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作者:孙心远  更新时间 : 2016-09-18  浏览量:288

问题概说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合同标准。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主要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便确认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同。其中负转移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房屋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 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 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③权属有争议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常见的典型争议有:
1买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合同效力;
2转让建筑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允许,违反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3房屋买卖合同与产权登记是何关系,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4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下面,笔者将结合审判实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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