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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中帮工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分担

作者:兰丰战  更新时间 : 2016-09-14  浏览量:909

义务帮工中帮工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分担

(义务帮工受害,一审判决帮工人承担自身损害80%的经济损失,经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帮工人承担自身损害的40%。)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特提起上诉

撤销(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基础上再赔偿上诉X万元,即被上诉人须承担上诉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60%的赔付责任。

一审认定的本案事实不清,不存在黄某“对不熟悉的机器设备进行一定的操作行为”。

对于黄某的受害过程,在一审两次庭审中皆有黄某对本案事实的陈述,该陈述既有庭审的录音录像予以保存,也有庭审笔录予以记载。但,该庭审笔录的记载未体现黄某就受害过程之陈述的真实意思,为此,在一审期间,黄某之代理人根据历次庭审中黄某的陈述就受害过程制作一份资料并提交法庭。根据双方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黄某未实施“对不熟悉的机器设备进行一定的操作行为(一审判决第四页第1213行)”,其所实施的只是——站在花生米粉碎机器旁边,帮着刘某雇佣的机器操作人向花生槽上方拨拉花生米,以便阻止花生米往下流进而该操作人可顺利地关闭闸门。黄某的帮助行为是该操作人得以关闭闸门的必要措施,这不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操作机械行为。藉此错误事实认定,一审法院对刘某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极大减轻加重黄某对自身损害经济损失的承担,显然,严重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刘某开设的对外花生米加工作坊,既无警示牌,也不阻止与机械操作无关人员远离机械设备,相反,刘某还要求前来进行花生米加工的黄某帮忙做各种与加工业务有关的劳务,将黄某置身于危险境地之中,基此,刘某存在重大过错。

对于大型机械设备,刘某雇佣不具机械操作培训证书或资质的刘XX(刘某的哥哥)进行操作,已经严重违背机械操作规范。且黄某受害之时,机械操作人刘XX系第一天到该作坊受雇进行机械操作对外加工花生米,刘XX在明知黄某帮其阻止槽中花生米往下流以便其顺利关紧闸门的情况下,在事先不告知黄某的情况下贸然拔起闸门,导致飞出的刀片将黄某手指切除。对此,刘某雇佣之机械操作人存在严重过错。

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所涉有关法律法规对帮工人受害赔偿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予详述。一审对适用法律法规解决此类纠纷不按照法律原则裁判随意性过大,严重导致司法不公。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曲解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导致黄某之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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