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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没有法医签字是无效证据,医院丢病历全赔
来源:叶春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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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没有法医签字是无效证据,医院丢病历全赔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例】

**1999716日住入市妇产医院,并于720日上午产下一男孩(取名陈##)。因新生儿青紫窒息胎粪吸入等症,陈##转入该院儿科治疗,728日出院。出院后,陈**又带其子到**市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市儿童医院)就诊,730日住院治疗,811日出院。同年1128日,陈##再次住院治疗。121日,陈##因治疗无效死亡,诊断结果为支气管肺炎合并心力衰竭及××。陈**提交的淮河医院的彩超报告单上显示陈**之子患有××。同年125日,**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托法医作尸体检验,尸检报告结论为:陈##系患××,房间隔缺损,肺部感染,酸中毒,循环衰竭造成死亡。陈**对此不服,**市卫生局对此次尸检报告程序的合法性作出肯定答复,但该尸检报告没有法医签字,只有打印的名字。陈**要求用当年尸检时取出陈##的心进行鉴定,但经多方查找,未找到上述标本的下落。陈**要求调取陈##两次在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市儿童医院出具情况说明“经了解,患儿陈##1999年在我院住院治疗,死亡后进行尸检,随后病历由相关部门调走进行鉴定(未出具书面交接手续),至今未还。” 2014**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证据规则的问题

首先是尸检问题,这也是查明问题的基础。检验报告上没有检验单位或检验者的盖章和签名,该报告是打印体,就形式上来讲,已经不能够作为证据认定。即便有鉴定人员能够补签字,鉴定人员仅凭记忆“签字”。是不能够让法院采信的。

其次是病历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住院病历保存30年。医院有保存的义务。该项证据是医院提供的。医院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保管义务。虽然有特殊原因:“患儿陈##1999年在我院住院治疗,死亡后进行尸检,随后病历由相关部门调走进行鉴定(未出具书面交接手续),至今未还”,但是不管你是什么原因,病历你必须要提供出来。特别是该原因不具有“不可抗力”所致。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院就必须举证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医院没有病历,就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医疗机构对于病历保存的责任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必须严格管理交接制度。医疗机构如果不重视病历的管理,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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