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海燕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争议】员工口头辞职时企业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来源:农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346

 

案情:

 

2011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公司实行电子打卡记录考勤。 201210月张某怀孕。201323日张某口头向公司领导要求休事假,在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一直没来公司上班。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张某联系,张某声称自己不舒服,不想回公司上班了,并口头提出辞职。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矿工三天公司便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张某亲自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委托他人办理离职手续。但张某拒不办理工作交接。

 

员工口头提出离职时的处理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方,对离职的举证责任更大,一定要对员工口头提出离职及时作出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员工提出离职的形式作了规定:应以书面形式。那么,当员工口头提出离职时公司该如何处理呢?实践中很多员工都是通过口头方式完成离职的。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也可以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比如通过录音的形式。

 

如何对离职事实进行确认?

 

就本案而言,因为职工系怀孕女职工,其主动提出离职,对于公司来说,因系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所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要陷入对法规的僵硬理解,非要员工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或者由他人办理离职手续不可。公司可以在电话通话(录音)中对其主动提出离职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还需要注意在通话中明确公司的名称及沟通人员的姓名、员工的姓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公司同意员工的解除决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等等。如果担心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也可以采取电话录音并予以公证的形式对录音进行取证,这样录音的效力会更大。

 

可否按旷工处理?

 

虽然张某系怀孕女职工,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张某如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张某的考勤系电子打卡,其效力比较低,所以公司可以先向张某发送返岗通知,告知张某限期返回公司上班。在返岗通知送达张某后,通知上规定时间内张某未返岗的,则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假设张某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公司能否以其未办理工作交接而不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该条仅涉及办理工作交接与支付经济补偿时间的关系。但是并未说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可以不出具离职证明。

 

综合上述两款的规定,开具离职证明与办理工作交接无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就应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而不能以未办理完工作交接作为抗辩理由。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虽然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仍须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为张某开具离职证明。

当然如果员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在开具离职证明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以上内容由农海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农海燕律师咨询。
农海燕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73好评数1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农海燕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