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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之公司治理
来源:王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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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简言之就是公司的机构设置与职权安排,这里的机构不是一般理解的公司业务部门(如财务部法务部人力部销售部等),而是更高层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因此,公司治理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公司三会及经理层的设置及职权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各机构之间协调配合制衡发展并有效实现公司目标。以下结合公司法律法规规定及法务实践,就公司治理问题与大分享。

股东与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股东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而股东(大)会不是,其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而存在,法律上代表股东(大)会的只能是公司。股东与公司的法律逻辑在于:各投资人以其财产或财产权为代价,设立公司,其从公司获取股东身份以及基于该身份享有的股东权利义务。

股东

股东身份使股东当然成为股东(大)会的成员,进而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权利主要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关联交易审查权,决议撤销权,提案权,退出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其核心是决策权和分红权。股东义务主要包括:缴纳出资和遵守章程的义务。

而股东行使权利无非两种途径:

(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为最基础最重要的途径,股东决策权选择管理者资产收益等均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定。通过该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决策公司事项的关键在于对股东(大)会会议相关实体程序事项的规定及操作上,此为下文分享的重点。

(二)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由股东独立行使,比如股东的提案权,知情权决议撤销权退出去权诉讼权等。对于该类股东行使权利的途径,主要是股东通过法定实体权利和诉权实现,此种途径对公司治理造成的冲击较大,一般涉及公司诉讼,以后再做专门探讨。

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为股东行使权利最基础最重要的途径,股东(大)会的组织及职权自然最为重要,以下就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分别予以说明: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1会议种类

首次会议(股东会行使职权的开始,将产生公司的组织机构和人选,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召开的主要讨论决定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例行重大事务的会议)

临时会议(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当然,股东若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可。

2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职权分法定职权和章程职权两类。

法定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职权是除上述法定职权外公司股东在章程上明确的股东会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3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公司设董事会的情况下,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议事规则

1)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当然,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则依照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表决权原则上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即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可做另行规定,可不实行资本多数决。

4)对于一般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较强的,其股东人数一般较少,股东会相对风险较少。而股份有限公司资和性很强,其股东人数多,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了解,由这样一个群体行使职权进行管理的法律风险就会更大。

1会议种类

股东大会会议也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依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体现了公司自治。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体现了法律的强制要求。

临时会议,在出现:(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会议应当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月内召开。

2职权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分法定职权和章程职权两类,股东大会须在职权规定内行使权利,此不累述。

3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议事规则

1)召开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的应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交存于公司。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在收到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此强调,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首先必须属于大会的职权范围,其次必须将相关审议事项预先通知或公告,否则,不得进行相关审议表决。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制。累积投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应当对所以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该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5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

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董事与董事会

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股东(大)会作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在公司权力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董事会治理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的重心。

董事

董事均为自然人。

按其产生办法,分为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职工选举的董事,一般公司的董事均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于两个以上国企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自愿设立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司,应当有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

而对于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又分为一般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一般公司不需要设独立董事,但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公司应按照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执行董事)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至十九人。

2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体现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制定和实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会议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无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分为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普通会议就是定期召开的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时间有章程具体规定。临时会议就是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的非定期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4议事规则

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上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普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由公司自主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在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与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经营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防止管理者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事

监事均为自然人,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按其产生办法,分为股东会选举的监事和职工选举的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低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有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视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执行监事)

1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的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同时规定监事都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经理

经理在公司中是一个独立的阶层,并且具有多重职能性质的法律地位:首先,从经理与公司内部结构的关系来看,经理是公司的职能机关,是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机关;其次,从经理个人与公司利益角度来看,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这从立法上确认了经理的雇员地位;最后,从经理与外部主体的关系来看,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其运用自身的技能管理经验才能专业知识运营公司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1经理产生

与公司的董事监事不同,经理不是以选举产生,而是由董事会聘任产生。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日常经营管理机关,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2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着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同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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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晓锋
  • 执业律所: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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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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