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连义律师亲办案例
约定责任自担不一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娄连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3
浏览量:611

小韩在安阳做汽车销售,今年7月,小韩在帮客户试车时,造成了交通事故。在进公司时,小韩曾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果在路上出现交通事故,由员工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完全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这个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本事故是由于工作引起的,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事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责任具体如何承担,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以上内容由娄连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娄连义律师咨询。
娄连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8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万达花园临街楼五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娄连义
  • 执业律所: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9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万达花园临街楼五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