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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约定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张嘉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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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奔驰抛弃妻子

6月12日11时许,杨女士(31岁,)求助民警,其前夫曹某(32岁,)带2亲友阻止其带女儿(6岁)和儿子(3岁)乘火车回老。经民警详细问得知,杨女士与曹某于2008年3月19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曹某到东莞去打工,期间结识了一位富婆,富婆送了一辆奔驰车,要求与曹某结婚。为了一辆奔驰车,曹某全然不顾夫妻情分与一儿一女的感受,于今年4月17日与杨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一子一女归女方抚养,男方只有探望权。离婚后第二天曹某就与富婆登记结婚。

离婚后,杨女士仍然在婆婆带小孩至今,直到近日其弟来接他们母子3人回老。12日上午,姐弟两带着孩子准备乘车回时,曹某得知消息,带了2位亲友赶来阻拦,不允许一子一女跟着杨女士返回老。了解情况后,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劝导,曹某最终放弃阻扰。17时许,民警将杨女士和其弟弟一行4人安全送上回老的列车。

离婚时如何约定子女抚养问题

夫妻双方为了避免因离婚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就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进行具体的约定。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探视权的规定;其他约定事项。

其中,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既然曹某与杨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一子一女归女方抚养,男方只有探望权,曹某就没有权利阻挠杨女士带走孩子。曹某为了一辆奔驰车抛弃妻子后,又如此胡搅蛮缠,实在令人费解。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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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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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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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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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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