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翔律师主页
王琪翔律师王琪翔律师
130-3848-0057
留言咨询
王琪翔律师亲办案例
2016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
来源: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0
浏览量:565

2016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一)2016年主要统计数据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16315日发布《2015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420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8464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689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7901

52015年陕西省在岗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6896

(二)相关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对交通事故类案件所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西安市100/天,榆林和延安90/天,省内其他地区80/天)×住院天数
参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附表《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按照20-30/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年)×误工时间

(或参照2015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可参照80- 100/天× 陪护时间。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可以参照陕西省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可按230-320/天计算)×住宿天。

参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附表《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4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8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计算举例,以下按20年计算最高数额】:
1
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6420× 20=528400元;
二级伤残为528400× 90% =475560元;
三级伤残为528400× 80% =422720元;
四级伤残为528400× 70% =369880元;
五级伤残为528400× 60% =317040元;
六级伤残为528400× 50% =264200元;
七级伤残为528400× 40% =211360元;
八级伤残为528400× 30% =158520元;
九级伤残为528400× 20% =105680元;
十级伤残为528400× 10% =5284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8689× 20=173780元;
二级伤残为173780× 90% =156402元;
三级伤残为173780× 80% =139024元;
四级伤残为173780× 70% =121646元;
五级伤残为173780× 60% =104268元;
六级伤残为173780× 50% =86890元;
七级伤残为173780× 40% =69512元;
八级伤残为173780× 30% =52134元;
九级伤残为173780× 20% =34756元;
十级伤残为173780×10%=17378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 1846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赔偿金额== 790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18464元×20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赔偿金额==7901元×20年)÷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 18464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赔偿金额=={ 7901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1846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赔偿金额==790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 20= 52840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8689× 20=17378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元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68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420×5=13210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689×5=43445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陕西省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96元÷12月×6个月 = 28448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一般法院内部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然后针对不同案件做具体裁量。不同伤残程度,不同案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多少都会有一定影响。

说明:以上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仅供参考,最终的赔偿金额会受到个案和证据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建议审慎处理。

本稿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琪翔整理。

以上内容由王琪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琪翔律师咨询。
王琪翔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258好评数10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西段福运公寓六楼
130-3848-005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琪翔
  • 执业律所: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3*********62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0-3848-0057
  • 地  址:
    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西段福运公寓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