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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范围
来源:张伯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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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但涉及身份关系、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 涉及国际、涉外(涉港、澳、台)和国内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均可提交本会仲裁。但本会不受理以下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争议;(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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