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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居间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汇总
来源:周海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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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涉及我们每个人的居住问题。而房屋价值较其他财产对比而言比较大。有的买房者甚至是倾其一生的积蓄购买房屋来改善居住条件。由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相对复杂的程序,需缴纳各项费用。很多人选择委托中介公司介入帮助办理各项手续。法律上称之为居间合同。基于各种原因,因房屋中介居间合同的问题导致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日渐增多。笔者现结合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对注意事项进行简单汇总,供参考。

中介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经常会隐瞒房屋实际的不利条件或带购房者看所谓的类似房源代替,房屋买主办理房屋过户或实际入住后才发现存在不符条件。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否有权要求中介承担相应违约或者过错责任?

笔者曾遇到过类似情况的咨案件,在经与购房者沟通并查看其签订的中介居间合同后,发现很难依据合同去追究中介的责任。原因在与其在中介居间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其所要求房屋的具体条件,只是宽泛的表述为接受购买房屋的现状。这种合同条款的签订对购房者非常不利,直接显示对房屋所有条件都是接受的。没有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现状与实际要求不符。这种情况下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建议对于自己想要购买的房屋条件,如可能尽量按照要求或中介承诺的条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另外,购买房屋一定要看到实际购买房屋,不要接受中介提出的看类似房屋作为代替的建议。因为各个房屋的装修使用情况及周边环境等都可能存在差异。购买房屋需要慎重,不要操之过急。否则会得不偿失,使自己陷入麻烦。

有些中介由于经验不足或故意想规避承担责任,对于交易合同的有些比较关键的问题没有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签订合同双方对履行条款产生歧义,导致纠纷。

房屋交易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有些如价款付款时间及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购买房屋,建议对于必要条款按照自己可接受的范围内在中介协调下,尽量明确在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如对于违约责任承担不清楚或觉得对已不利的情况,可将合同先拿给专业律师帮忙分析一下利弊及风险。事先风险预评预防的费用代价,绝对比出现纠纷后经过法院诉讼或仲裁维权的成本低。

部分中介对诸如涉及到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情况下,房屋权属问题审查义务欠缺。

由于买受人亦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如中介机构并没有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没有事先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没有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前提手续,很可能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笔者曾遇到过一起买卖双方对房屋条件等都认可,已开始准备做房屋预付款的资金监管时,才发现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同意出售,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该情况下中介只能积极另行物色房屋,前期所有的努力及时间都白白浪费掉了。
个别如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都有特别限制性的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最后导致合同后期履行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如中介居间合同中故意隐瞒或作出正常过户相关承诺,很可能承担赔偿部分损失的责任。

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以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申报税款,而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不进行备案,俗称阴阳合同。这种操作方式不仅导致国家税收减少,还可能由于房价波动原因,让买卖双方找到不按实际真实意思合同履行的借口。另外,现在税收政策改革,如购买房屋涉及到日后转让还是建议按实签订合同,以免日后交易承担高额税费。

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工作证明,办理房屋贷款。这种情况如买方后期出现变故无法正常按照期限还款,银行催款过程中发现出具了虚假材料,还可能涉嫌贷款诈骗。建议买方正视现状,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不要因为中介机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所谓的“解决问题的建议”导致违法,最终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还有很多涉及到中介居间导致的应承担退费或赔偿损失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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