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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字就不手术吗?——对**医院发生的事件之评论
来源:李红秀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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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抗议,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固然患者的家属愚昧无知,在这一事件中应承担责任,但我们更要反思医院的行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是否太过理性太过利益化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是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在这一事件中,从结果来看是无法也不能取得其家属的同意签字,但法律不是无情的人,也不会伤害谁更深,更不应该有医生眼睁睁看着患者痛苦着离去的情景。法律是留有救济途径的,该条例对出现类似的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及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签字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来实施手术。就是说,是否可以手术关键不是看患者及其家属是否同意签字,更应该看是否有手术的\\\\\\\"必要\\\\\\\"(指综合的因素,人道方面、医疗技术方面等)。实践中固然出现类似这一事件的情况,医院完全可以依照相关的法规规定来实施手术,但为什么还是出现了这样的结果呢?!仅仅是患者家属的问题吗!我们是否更应该反思医院应对这样的情况的心态及措施呢?医院大概也是怕事后出现并发症或什么不利的情况而导致经济上的纠纷,所以就一定是咬住实施手术就得患者或其家属、关系人同意签字,不然就铁石心肠,冷眼送活生生的人离去。医院啊医生!你们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是奉行人道立场的行业,就算是法律只规定必须要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才可手术救人,难道你们也要铁面无私成为黑包公不成?何况法律已经给你们了一条不需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的途径,可你们并没有去利用,而是拼了命的只等那个形而下的破签字。而不顾人道、不顾手术台上那个与你、我一样鲜活的生命!

    医院、医生在面对任何生命危机的时候,第一想到及做到的一定应该是救人,而不是什么破签字画押。逝者一去,我们在声讨其不负责任的家属的同时,更要反思我们在特定的情景下如何不让自己的同类及任何生命渺然的离去。我大声的呼吁!大声的抗议!

    此文是笔者23日发表在凤凰网站中的网友留言,现转载此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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