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飞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鉴定 书面鉴定陈述
来源:赵学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1
浏览量:1117

陈述人:王某,女,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

住址:某路某某小区

法律文书送达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疗机构:连云港某医院

住址:某路某某号

联系人:连云港某医院 医务处

联系电话

2016年6月6日,李某(系陈述人王某丈夫)因头疼至连云港某医院(下称某院)检查治疗。当天10时10分,某院在入院知情告知书中告知李某初步诊断为大脑大静脉池动静脉畸形,在11时40分的医患沟通时,李某又被告知患有颅内动脉瘤。2016年6月8日,某院对李某行“全脑血管DSA造影术”,术后诊断为“大脑大静脉池,左侧楔叶动静脉畸形”。后某院医生说需要请上海专来医院为李某做介入栓塞手术,还让我们交了一万元的专邀请费用。2016年6月9日,在李某神志清醒仅仅签署麻醉同意书而未被告知手术风险和签署手术同意书,也没有外聘专会诊记录和术前讨论记录的情况下,某院对其行“颅内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手术中,出现导管粘连,不能拔除。次日凌晨0时50分,某院向属发出病危通知书。凌晨2时40分,某院又对李某行“开颅血肿清除术颅内动静脉畸形切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双侧脑室外引流术”。术后,李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被送入重症监护病房。直至2016年6月30日,李某才度过危险期,被送入普通病房治疗。

陈述人认为,某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第一李某住院当天(2016年6月6日),某院在入院知情告知书中告知李某初步诊断为“大脑大静脉池动静脉畸形”。可是紧接着,在同一天的医患沟通中,又告知李某患有“颅内动脉瘤”。2016年6月7日,在某院拟行的“全脑血管DSA造影术”的手术同意书中,又告知李某患有“右侧颞部占位”。这说明某院在病情诊断时思维混乱前后矛盾误导患者及其属。即使是笔误,根据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并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名。而某院医生在“颅内动脉瘤”的沟通备忘录上,仅用单线划在错字上,显然违反了医疗行政部门的医疗规范。

第二李某2016年6月6日入住某院,6月9日下午某院即邀请外院专行“颅内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在李某入住医院较短时间内即对其施行手术,医方既无证据证明有迫切手术的必要,也未与患者就手术的施行方案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有无其他可替代的治疗方案等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根据李某术中造影所示,其系颅内动静脉畸形,病情复杂,手术并发出血致癫痫的风险较大。如果医方在术前进行脑血管造影查清血管畸形的具体情况,并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详细告知患者该手术的难度风险及手术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患者本人对于是否接受该手术可能作出另外的选择。

况且,在李某本人神志清醒(当时已经做完造影手术,尚未开始栓塞术)且没有取得其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某院在2016年6月9日10时08分,即与女婿韩某沟通拟于当日下午行“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并取得了韩某在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随后,某院发现没有告知患者本人手术概况并征得其手术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9日11时30分制作了一份患者授权委托书,并要求李某和韩某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可见,该委托书是医方一手操作下的“倒签委托”,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效委托。在韩某签署手术同意书时,是没有取得患者本人“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同意书”授权的,其“同意手术”的意见是不能代替患者本人意见的。可见,在“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上,某院及其医务人员侵犯了李某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知情同意权。

另外,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可见,关于知情同意书,只有在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才能由其授权人员签字。因“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之前李某是神志清醒的,故本案并不符合授权人员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

综上,在“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上,某院不仅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同时也违背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三关于本案的“动静脉畸形介入栓塞术”和后续的“开颅血肿清除术颅内动静脉畸形切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双侧脑室外引流术”,医方声称是请上海专到医院做的。但是在本案的病历资料中,并未发现医方关于邀请会诊医疗机构及其专的相关资料,也未发现外聘专参与的会诊记录和术前讨论记录。另外,从上述两术的手术记录来看,虽然在“手术者”栏中均记载为“潘某”,但是在尾部的“手术者签名”栏中均由“蔡某”签字确认。由此,陈述人可以合理怀疑,到底本案的手术是某院的“蔡某”做的,还是外地专“潘某”做的?这点陈述人要求医方给出明确的说法。

第四时至今日,栓塞术时的导管(从腿部到大脑)还滞留在李某体内,某院的说法是导管粘连所致。那么导致导管粘连的原因是什么?是手术时造影剂注入过多过急所致,还是导管拔除时触碰血管壁所致?是正常的手术风险还是手术时操作不当所致?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程序才能得到解答。况且导管在体内还可能导致血栓癫痫脑疝等后遗症,对患者的身体能造成多大的危害尚不可知。

综上,请求医学会对某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给予综合鉴定。

陈述人:王某

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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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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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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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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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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