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吴传龙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翟进、何华担任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在发表辩护前,首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遇难者的家属表达深深的同情和诚挚的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一些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提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受伤后,即主动打电话向120求救,向110报警,并且在他人的协助下,积极抢救伤者,并最后随同交警前往交警部门处理。在被害人2015年11月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在本案公安侦查卷宗中抓获经过等证实了被告人吴某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17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对于受害者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辩护人认为是合法有效的。该谅解书所属的赔偿协议系在有其他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达成的,也是受害人家属在收到被告人的1万元赔偿后出具,并亲自将该谅解书交到公安机关,表示对被告人进行谅解。现受害人家属在收到赔偿款后,又矢口否认该谅解书的效力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认定该谅解书有效。退一步讲,即便该谅解书存在瑕疵或无效,被告人也积极对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家饧?返谌?醯�9款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也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通知家人拿出毕生积蓄到医院缴费,积极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在受害者抢救无效不幸遇难后,又积极拿出35000元丧葬费死者进行安葬;在其经济及其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并且于2016年12月 15日,在对方见证人见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徐延华家属1万元。死者家属也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23款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退一步讲,即便该谅解书存在瑕疵或无效,被告人也积极对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家饧?返谌?醯�9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被告人也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自身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并且鉴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的危害不大,还望法院能够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
被告人的父母亲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其妻子也是体弱多病,被告人下面还有个未成年的子女在上学,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由于此次交通事故,也使自己的家庭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还望法院能够从宽处罚被告人,能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四、量刑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家饧?返谒奶醭<?缸锏牧啃痰墓娑ǎ?钩山煌ㄕ厥伦锏模?梢愿?菹铝胁煌?樾卧谙嘤Φ姆?饶谌范?啃唐鸬悖海�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被告人前述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以及被告人系农民的身份,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 :“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或拘役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或判处拘役,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死者的家庭以及被告人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但是逝者已矣,能不能给生者一个机会,综观本案的事实和经过,本案的被告人系过失性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并且其存在自首、积极赔付等情节,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最终依法对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当,深望予以采纳为谢!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翟 进 律 师
何 华 律 师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