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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来源:占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2
浏览量:445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20140808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人咨询。

债权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1

2

3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合同》编号为20140808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流动资金贷款 ,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人民币 贰佰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保证人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直至付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所有债务为止。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

5)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6)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6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保证人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5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20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5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

4)实施本合同第五条第6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八条 抵销权、解除权异议期

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债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办理公证

双方同意到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双方同意,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证人强制执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债权人 份,保证人各 份,登记机关及公证处 各壹 份,效力相同。

保证人声明:债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债权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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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占俊
  • 执业律所:
    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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