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俊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一切险最后代理词
来源:占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1
浏览量:270

案件分析说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先后提交了数份代理词,就平地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属于机动车且不需要办理挂牌登记手续等问题进行论述和解释之后,上诉人向法庭提交本说明,以论证“未办理车牌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即非上诉人的“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首先,本案事故属于侵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侵权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摘自(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使用·侵权赔偿卷一》第31页)本案的关键点之一就是分析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若因果关系都不存在,则不需要再讨论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是“重大过失”。

其次,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不能简单的认为违法违章行为就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主编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07页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解释认为: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成立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是,尽管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事故损害,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回到本案,我们可以肯定“上诉人办理车牌,就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论断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是否办理车牌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再次,如果说因没有特种设备上岗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操作人员因对机械的不会或不当使用显著提高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率,而认定此类违法违章行为为“重大过失”,但却不能认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会大大提高损害后果的发生率。因为事故的发生与否与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很大关系,却不会和车牌有关。车牌不可能成为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神”。

综上我们认为未办理车牌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既然无因果关系,则无需再讨论是否为重大过失,即上诉人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以上意见供法庭评议案件参考。

上诉人:

注:若需要引用材料的复印件,可以提供。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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