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16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表 本表系厦门饶金祥律师根据最新数据制作而成,转载和使用请联系,并注明出处和作者。 厦门2016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2607元,农村可支配收入为17558元。 厦门2015年度平均工资5360元。 2015年,厦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929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262元。 | |||
赔偿项目 | 赔偿计算 | 计算依据或审判惯例 | |
丧葬费 | 5360*6=32160元 |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厦门2015年度平均工资5360元。 | |
死亡赔偿金 | 城镇标准 | 1、六十周岁以下:42607*20=852140元。 2、六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42607*[20-(实际年龄-60)] 3、七十周岁以上:42607*5=213035元。 | 按照当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农村标准 | 1、六十周岁以下:17558*20=351160元。 2、六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17558*[20-(实际年龄-60)] 3、七十周岁以上:17558*5=87790元 | ||
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 | 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的票据和证明予以支付,一般包括办理丧葬事宜的车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 ||
精神损害赔偿金: |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