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案件引发问题之分析
来源:李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7
浏览量:688

关键词:劳动争议 追偿权 诈骗 先刑后民 职务行为 劳动合同约定 损失认定 责任承担

基本事实:胡某在某公司任会计主管。工作期间,与一假冒公司老总的诈骗QQ聊天,该诈骗QQ指示胡某向陌生账户转账,胡某没有查证属实,即指令公司出纳向对方账户转款达30万元。十几天后,公司发现账目亏空。遂立即报警,但该案至今未破案。公司遂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归纳:

案由应当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追偿权纠纷?

案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对民事部分的审理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损失该如何认定?胡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论述:

本案不应适用追偿权纠纷处理。因为,公司是损失方,但损失不是基于员工侵权后的替代责任;而追偿权纠纷中是员工 造成了“他人损失”,公司存在替代责任。

选择案由,首先需了解案件法律关系和案由定义。劳动争议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规定,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发生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追偿权纠纷是指在存在替代责任时,先由替代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替代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34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追偿权,但是实践中,根据公平原则,在原告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支持用人单位的追偿请求。追偿权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二是员工,三是他人。员工造成他人损失,由公司代偿。

本案中,因胡某违反劳动合同中的岗位职责约定,违反会计法规和职业道德,擅自指示出纳向对方账户转款。转款后,即没有及时向公司负责人确认,也没有及时挂账,最后造成公司损失。显然,本案中也存在三方关系,一是公司,二是员工,三是诈骗嫌疑人。诈骗嫌疑人通过诈骗员工,员工擅自处分公司财产,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规则,本案应当由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提起本次诉讼,旨在解决公司和员工内部责任分担,二者“内部责任分担”,并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规则,并不是一项法律原则,不具有普适性。因为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法律位阶相同,是处理不同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规范。所以,“先刑后民”原则没有合法根据。另外,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了类似处理规则,如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当然,如果追溯这一规则的出处,最早它规定于1985年《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7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上述各司法文件中,都对先刑后民有所涉及。先刑后民是同一事实中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交叉时的处理规则,但不是必须按照先刑后民的顺序处理。上文中提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要求分别具体情况处理,更印证了先刑后民不是法律原则,不具有普适性。笔者认为,这是司法之进步,体现了现代司法刑民并重公私并重的理念。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对如何适用规则有审查判断权利,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是否继续审理。

“先刑后民”原则是司法界的一个顽疾,人们往往信赖或者依赖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处理。然而,这从某种意义上,却损害了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先刑后民规则的适用,应当分别情况,具体处理。例如在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中,储户既可以冒领者盗窃存单,冒领存款的犯罪行为引发刑事诉讼,又可依据与银行间的储蓄合同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前一诉讼的基础事实是冒领者盗窃冒领的犯罪行为,后一诉讼的基础事实在于银行未尽注意义务致储户存款被冒领的违约行为。

员工擅自处分公司财产,自财产转移到他人账户时,即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应考虑多种因素,一般由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存单冒领案件已经使第三个问题有了明确答案。有人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处理结果,就存在追回损失的可能,所以公司损失无法确定。换句话说,需要公安出具结论性意见。否则,即使员工存在责任,也无法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笔者对上述意见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只要员工私自处理了公司财产,即可确定损失的造成。本案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员工是否转出了款项,是否存在擅自处分行为。至于公安机关能否追回“赃款”,追回之后如何处理,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如何划分员工责任承担比例呢?员工在企业中往往处于弱势,从劳动法律规定,也可看出法律对员工利益的倾向性保护。员工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用工风险。因此,从管理因素用工风险员工的注意义务工资水平承担能力等因素,主要责任一般由公司承担,员工承担次要责任。这样的划分,也使得双方较易接受。

以上内容由李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磊律师咨询。
李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02好评数2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4号楼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磊
  • 执业律所: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5*********00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邢台
  • 地  址: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4号楼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