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诚信意识下滑,道德滑坡的社会,在与他人的合作共事中,仅仅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已经不足以解决各种纠纷。书面的约定必然提上议程。
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契约、协议、合同,即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民事往来中。在双方都满意的情况下签订,就能达到预期效果么?答案未必,原因如下:
一、法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以上几点除了第5点其他几点均好理解,因为签一个合同,必须了解本合同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为金融企业草拟一个借款合同,必须了解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等相关规定。草拟一个建设合同,除了合同法,还有相关的建筑法、建筑法实施细则等等。
二、法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人非圣贤,非专业人士草拟、签订协议(合同)大有存在,协议中常存在瑕疵、漏洞、甚至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也有少量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当合同存在问题,而合同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法律又如何来补救呢?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有:
1、质量方面。先后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方面。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的,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均可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尽管我们有签订各种协议(合同)的自由,要想达到预期效果,必须注意以上常见几点,使协议趋于完善,方便遵守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