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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来源: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9
浏览量:707

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

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盗窃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盗窃,杀人后临时起意盗窃,不宜认定为携带。

3.如何认定扒窃?

一是“扒窃”行为具有两个特征:

(1)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

(2)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扒窃对象是动产,获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被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中的财物等,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钱包等。例如,被害人将旅行包放于行李架上,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不应认定为扒窃。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发生较多。二是手段的秘密性不是“扒窃”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窃取财物的手段必须是秘密的,然而对于“扒窃”行为,其窃取手段并非全部是秘密进行的。“扒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场所中,在这些地点,人群都比较密集,行为人进行扒窃时往往都在众目睽睽之下,相对于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一般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同时,相对于丢失财物的被害人而言,有时也不具有秘密性。现在“扒窃”现象一般不是一个人所为,呈现出惯窃、结伙扒窃特点,甚至多使用小刀、匕首等工具进行辅助的特点,例如在早市拿镊子夹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

4.如何认定和处理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

通常情况下,认为有价值实际无价值,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价值大的东西认为没有价值或价值较小,如果返回,不认定为盗窃。对此,不仅应凭行为人供述辩解来认定,还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性来认定,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时间、地点、被害人等多方面综合把握。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应推定行为人也应认识到。惯窃无论怎么辩解,主观上是概括故意,推断其对所盗物品价值有正确认知,按实际价值认定。如果从场合特定性考察,只发生在顺手牵羊时才不予认定,避免客观和主观归罪。例如,雇主欠保姆工资,保姆偷雇主价值12万元的手机,而保姆来自农村,按大众认识推断,其主观上对手机实际价值无法正确认知。如果按照实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按照数额较大,判处缓刑。再如,卖淫女沈某与嫖客潘某谈好价格2000元,潘某携带价值12万元的名贵手表,沈某顺手拿走。对沈某盗窃数额的认定要从其生活阅历、家庭出身来考察,看其是否有认识手表价格的可能。

5.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

这个问题争议较大。现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如损失说,失控说等。实务界争议也很大。当前较多采用的是失控说和控制说。所谓失控说,是指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所谓控制说,是指针对被告人而言,其已控制财物。我们认为,控制说比较符合一般规定。由于对象手段环境条件不同,判断是否实际控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在被告人的控制范围。盗窃工厂的财物,脱离场区为既遂,如果是工厂工人的财物,脱离工具箱里,视为既遂。有其复杂性,如无特定监控的室外,移离原处,既视为既遂;金柜打不开,移走,搬出后为既遂。没有出工厂外,也有未遂。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是考虑特点。如商店盗窃,商品离开柜台为既遂。但商店属于超市性质的,不出警戒线为未遂。入户没偷到东西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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