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押工资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交通的便捷,各地都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因不同的用人单位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均存在差异,这就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频繁更换工作单位,这种情况给许多用人单位都造成了影响。频繁地有员工辞职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许多单位要对新招入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新员工如果在单位工作不长久会加大单位招工成本,给单位造成损失。
为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会采取扣押员工工资的方式来留住员工,有的是押一个月,有的是押半个月,这类情况比比皆是。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劳动者完成其当月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采取押工资的方式来限制劳动者已经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企业拖欠工资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企业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当支付拖欠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和补足差额,如果企业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5、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不难看出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法律责任还是较重的,另外在江苏地区,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责任更重。如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押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屡见不鲜,但劳动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往往迫于无奈只能接受这一现实,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面对这种现状,劳动者应当自强,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当通过提升劳动报酬、完善劳动条件等其他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方法来留住员工,而不是采取“押工资”这种不合法的行为来约束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