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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来源:朱彦熹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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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一、故意杀人罪的定义: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但是,若侵犯的是自己的生命权即自杀行为,在我国现阶段不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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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如果实施正当防卫或执行公务而将他人杀死,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现阶段,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目前我国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在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凡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尽管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三、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注意:

1、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依据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把握情节较轻的标准。犯故意杀人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情节较轻通常指的是防卫过当杀人、义愤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等。


    朱彦熹律师认为:在接受故意杀人案件的代理后,首先应该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是否具备完刑事责任能力,并详细了解案件的整个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阶段,在阅卷过程中,尽量把警方的全部证据都复印出来,以便全面分析。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征求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确定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从轻辩护对于被告人更有利。尽可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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