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熙彤律师亲办案例
酒后身亡,饭局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可能承担责任
来源:刘熙彤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量:784

案例:王某在与同事聚会时醉酒,被同事送往中休息。次日凌晨,王某已经身亡。经过法医尸检,王某的死因系醉酒导致酒精中引起急性心衰竭。现王某的妻子将与其当晚共同聚会的同事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常识,过度饮酒可能引起酒精中,重者可致死。法医鉴定王某的死因系醉酒导致心脏衰竭。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的死亡和当晚同事聚会饮酒具有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过错责任的划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因其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其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负担主要责任。王某的同餐同事,虽没有强迫性劝酒和拼酒,但聚会的召集者和组织者的先前行为(召集和组织聚会的行为)导致其存在对王某健康安全存在保护和注意义务,应当对王某的酒量和饮酒后反映予以谨慎注意,及时送往医院解酒。没有尽到该义务的,聚会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应当承当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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