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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规定
来源:张忠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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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最新司法解释与量刑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3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3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418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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