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B公司作为办公用房,租期6年,自2011年租金每年70万元,租金每年结算一次于每年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
2015年4月10日,A公司在多次口头催告后,正式发函要求B公司支付之前三年的租金。但B公司一直未予履行。A公司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从起租日至今一直未付的全部租金。
2015年10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故支持A公司全部诉请。B公司不服后提起上诉。
2016年4月,二审法院认为,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B公司催讨过租金以及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前三年的租金已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