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元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纠纷
来源:徐世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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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利用调岗降薪的方式逼迫劳动者辞职的情况下,

    劳动者的自我保护。


    今日有一名当事人前来咨询,这名当事人因为和领导发生冲突,所在的企业便利用调动岗位,降薪等手段,企图逼迫他主动辞职,他计划先通过声明放弃企业赔偿的方式,让企业主动辞退他,等拿到手续后,再追求企业的经济补偿责任。当事人想了解,如果通过这样的方式,是否存在风险。

    该当事人的想法会把自己放的非常不利的处境,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也不会这么配合。包括辞职后取证等事情也会比较麻烦。其实这名当事人所在企业擅自给劳动者调岗、降薪的做法本身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企业没有经过协商等程序,该行为是无效的。

    我们建议他先去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协调解除劳动关系【非辞职】,同时要求企业给予补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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