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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
来源:张永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3
浏览量:11255
江苏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5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966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883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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