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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来源:余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量:386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TM(201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就租赁场所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所
1、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浦东新 号(双)12室、314-328号(双)1楼的      的铺位:

第二条 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合同期限为 年,租期自 日起至 日止。

2租赁期满,如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金双方另议。

第三条 保证金、租金、其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一)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为 ,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另需交纳质量先行赔偿保证金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提供商品质量的保证;以及充值电表使用保证金人民币 元, 三项共计人民币 元。租赁期满乙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甲方无息退还上述保证金。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构成违约,则甲方不予退还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上述保证金上合同已交的自动转入本合同,没有交纳的需要补交)
(二)商铺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免租期 个月,实际年租金为人民币为

元。

(三)、其它费用:物业管理费 /年,空调费 /年,公用水、电费 /年。其支付方式同租金的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共须交纳租金、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四)、水、电费及支付方式:



1、本市场水费单价暂定5.7 元/吨、乙方使用的水费由甲方每月抄结算一次,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当月使用水费收据后,须在三日内付清当月费用。

2、电费单价暂定 1.26 元/度,如遇国家部门调价市场将做相应调整。乙方以预充值的方式使用该电表,乙方应在进户前最少充值 200 元,日后单次充值额不得低于 100 元。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申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时,甲方应提供办理证件的相关资料。
(二)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按现行合法的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规定,对乙方经营的商品安全、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予以公示。对不合格或不合法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置。因检查、处置不合格或不合法商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三)甲方有权禁止乙方销售并可处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冒侵权商标等明令禁售的商品或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擅自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用物品和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甲方发现乙方已销售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与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或召回商品,积极消除隐患。
(五)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乙方追偿。
(六)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需基本条件和相关设施,并负责对出租场所及其相应的设施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七)甲方应当积极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办妥证照等手续后,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乙方承诺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严格遵守市场规定的营业时间。

(二)乙方承诺“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和“无假冒商标、无虚假广告、无不正当竞争、无侵权现象、无欺行霸市”。如遇上述情况引发顾客投诉,甲方有权先行赔偿,先行赔偿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甲方使用上述保证金后,乙方应于5日内补足上述保证金。
(三)乙方应保存并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包括商标使用证明)等资料,并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
(四)乙方不得跨门(摊)经营,侵占公共场地。不得使用躺椅在通道上睡觉,不得在通道内摆桌吃饭,不得带小孩及宠物进入市场。乙方应负责“门前三包”;市场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或粘贴转让、分租等广告标语,如需转让、分租事宜详见本合同七条。

(五)按照市场的规定安全用电,不得私自拖拉电线,乱接电源,禁止使用明火、电饭锅、液化气、电炉、电饭煲等非营业性大容量电器及易燃易爆物品,且不得作为住宿、仓储使用,营业结束后,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电源。

(六)文明经商,礼貌待人,严禁营业人员强卖。严禁在市场内吸烟、打牌、喝酒、下棋、打架、斗欧、穿背心等不文明现象。

(七)若因政府部门及甲方如需整体或局部规划调整要求场内行业或场地暂停营业、调整、整修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不得无理取闹,否则将视为违约终止合同,所交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天美市场为全装修的商场,如乙方确实有装修需要,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装修不当造成商铺等相关设施的损坏,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如在承租期间商铺及其它相关公共设施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乙方未及时修复,甲方可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剩余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1.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欺行霸市、拉帮结派,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或参与黑恶势力,威胁场内经营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满两次或吊销、撤销而收回经营证照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或国家明令禁售商品或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其它商品或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用物品或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经书面劝告或责令暂停营业后,仍不改正满两次。
4.在市场内吵架斗殴、酗酒闹事,不服从甲方管理和检查,经书面劝告或责令暂停营业后,仍不改正满两次或情况严重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所承租的商铺转让、分租;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商铺,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6.不按时进场营业,经常“迟开门”、:“早关门”,影响市场整体形象,经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满二次的。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关门停业,关门停业超过15天视为自动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商铺,所交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8.逾期 15 天支付租金、其它费用以及补足保证金的。

9.在租赁期内单方提出退场要求,擅自停业关门。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变更事宜未公开告知就擅自变更场地的用途而影响乙方使用的。
2.甲方滥用管理手段或对乙方采取不适当的处理方式,给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 租赁物归还、转租或分租

(一)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因合同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日或合同终止日将租赁的商铺和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交还时乙方不得破坏承租物内的装修、新增等固定设施,乙方新增的两步自动电梯也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承租的商铺不得擅自转让或分租,如需分租或转让应到市场招商部进行登记,由市场招商部统一协调或对外招商。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办理(新进市场的承租人一年内不得分租或转让),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向甲方交纳相关手续费用:转让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付租金金额每日10%计算,如逾期7天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未支付租金的,视为乙方提前单方终止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剩余租金等不予退还。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天内搬离商铺,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并将商铺内物品视为无主物品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 租赁期内 如乙方水费逾期超过七天仍未付清,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欠费达一个月以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公开告示解除双方合同,没收乙方保证金及剩余租金。

()合同期满日或合同终止日,乙方不清理杂物或不按时交房,每逾期一天按日租金的2计算赔偿。乙方逾期3天仍未将承租物交还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并将商铺内物品视为无主物品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谈话、教育,书面劝告、警告;2.当场处置存在即时危险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商品;3.暂扣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4.责成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检验不合格商品的费用;6.扣除保证金并责成限期补足;7.单方解除合同,限期清退出场;

第九条 其它事宜:

以下市场管理制度和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应认可并承诺自觉遵守,乙方如有违反这些管理制度和规定,应按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处理、扣减保证金及解除租赁合同等后果。

乙方在经营中遵守市场的《市场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明经商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统一管理,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免责条款

(一)如因市政建设的需要和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立即自行终止,乙方应无件服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按乙方实际占用商铺天数计算,在乙方在结清所有应付款项后无息退还剩余租金、保证金等

(二)在营业期间,如因市政建设的需要,停水、停电影响经营的,在72小时之内互不承担责任,在72小时之外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本合同标明的通信地址为双方有效地址,若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按本合同标明地址邮寄的信件、材料发生遗失或无法送达的,寄件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其余交工商注册登记,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之日起即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可订立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消防安全协议书》、《市场管理制度》、《文明经商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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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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