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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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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常常会发生双倍工资赔偿争议。员工在离职时,通常会利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管理疏忽为由,向用人单位索取双倍工资赔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案例简介】

王某与李某同为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王某自2013年10月1日到某市场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保安一职,工资为2000元,工作至2014年12月30日;李某是从2014年4月1日到该用人单位工作,与王某从事同样职位,月工资2000元,工作至2014年12月30日,用人单位未与王某、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3月1日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王某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2013年10月—2014年12月);李某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2014年5月—2014年12月)。

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某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40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某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6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和李某均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于2015年3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要求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双倍工资的请求,因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相关劳动法知识:

1、双倍赔偿金的仲裁时效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争议的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由于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用人单位拒绝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投诉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81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由于现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2008年2月1日期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4、约定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约定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后,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同样可以要求按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若用人单位在用工超过一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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