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用合法方式防范员工“另立山头”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5
浏览量:222
2016-05-04 华律

每个单位都不希望掌握大量资源的员工“另立山头”和自己抢饭碗,于是,在很多行业员工入行前,要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而更高级别的高管则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可以在同行业谋事,或者要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案例简介】

2012年3月,李某与某软件公司签署了竟业禁止协议,约定李某职位为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一年内,李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直接与该公司竞争的任何组织或公司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从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客户处获取或企图获取业务。

该公司每月按照李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50%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李某美味翻译翔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须立即改正外,其所得收入归该公司所有,并需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次年5月,李某提出离职申请,但几个月后,该公司却发现,李某刚离职就到某集团下属的一家公司任职,经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李某赔偿原任职公司违约金20万,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2.7万元。为此,李某否认自己服务后来的公司,将原任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仲裁。

法院经调查,最终认定李某确实离职后即服务于后来公司及该集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单位违约金20万。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般员工可拒签竞业合同

如果劳动者仅为单位的一般员工,并未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被迫签订后可以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认定该竞业限制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年以上竞业合同有权拒签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许可2年以上的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便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拒绝,维护合法权益。

签竞业合同离职后别忘要补偿

获得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义务应该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支付。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标准过低,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调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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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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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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