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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则
来源:李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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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自愿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基本规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劳动者提前足够时间明确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在预定时间离职,辞职的具体原因在这种情形下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限制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比如以下规定或约定应属无效:员工工作不满多长时间不得辞职、工作不满多长时间辞职将扣除多少工资等。

对用人单位而言,收到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应该及时与员工沟通,如果员工坚持离职,就应适时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一方若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对劳动者而言,应该保留提前通知的证据,办妥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文件。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①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较为常见的,比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故停工;至于劳动保护条件的具体内容,还需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前者即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无时间长短的限制,但要求必须是拖欠状态仍然持续,劳动者不能以曾经拖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者即克扣工资,包括非法罚款、非法降低工资等。

③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社会保险并且经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后仍然没有缴,才能成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的理由;如果缴了但没有足额缴交,则应该通过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能成为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因此,对深圳的劳动者来说,要用这一规则争取到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并保留证据是很有必要的。
④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项对证据要求比较高,违法的规定的表现形式及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实际情况也各不相同,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进行个案分析,该项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也相对较少。
⑤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首先劳动者需要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然后,还要说明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在成功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要求离职后,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⑥法定其他情形。

2、劳动者难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①除上述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外,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将劳动合同发给员工、单位领导无端辱骂员工等等。

②劳动者以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比如回老家发展)提出辞职,在离职之后,又以单位克扣工资等法定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即便劳动者主张的克扣工资事实真实存在,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无法证明已经将其离职原因明确告知公司的,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三、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相关问题:

1、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支付。最后工作月份不足月的,按实际出勤或视为出勤的天数结算工资。按深圳的规定,按月支付的工资应该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应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依法约定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这是劳动者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相关规则,将在后期退出的《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则》中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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