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心刚律师亲办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办?
来源:陈心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量:1219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辆不断增加,道路交通越来越拥挤,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逐年呈上升趋势。对于受害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不但要承受身体上的疼痛和精神的痛苦,还要考虑后期如何获得足额的赔偿。受害人家属奔波往返于医院和交警部门之间,为医疗救治、事故处理以及损害赔偿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遇到不怎么通情达理甚至泼皮无赖的肇事者,常常是焦虑、无奈、困惑、不知所措。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结合多年办理经验编制本公益法律宣传册,希望帮助到众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使他们了解、掌握事故处理和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以利于伤者安心治疗,早日恢复身体健康。

本手册紧紧围绕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家属最为关心的一些问题展开,并提供部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1、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什么?

2、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不服责任认定怎么办?如何确定赔偿比例?

3、如何申请伤残评定?伤残等级如何确定?

4、是和解,还是起诉,有何利弊?

5、如何要求赔偿?赔偿项目有哪些?每一个赔偿项目的金额如何计算?

6、交强险如何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如何理赔?

7、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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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节    主题                                           页码

第一章   发生交通事故…………………………………………7-10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节  事故责任比例与赔偿责任比例

第三节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复核

第四节   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

第五节  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申报工伤的影响

第六节  需要从交警部门取得的资料

第二章 住院治疗 ………………………………………………10-12

第一节  医疗费用

第二节  外购药品或医疗器械

第三节  出院

第四节  出院时拿齐必要的材料

第五节 重要的诊断证明书

第三章  伤残鉴定………………………………………………12-13

第一节  伤残鉴定的时间

第二节  伤残等级的评定

第三节  鉴定时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  和解的可能性与注意事项……………………………13-16

第一节   和解的可能性分析

第二节   自行达成和解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赔偿项目 ………………………16-25

第一节  医疗费

第二节  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三节   营养费

第四节  护理费

第五节  误工费

第六节  交通费

第七节   残疾赔偿金

第八节   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九节   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十节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一节   住宿费

第十二节   丧葬费

第十三节   死亡赔偿金

第十四节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第十五节  其它费用

第六章  外地农村户籍要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可提供哪些证据25-26

第七章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6-28

第一节 交强险的理赔

第二节 交险强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投保时的赔款计算

第八章  谁是被告 ………………………………………………28-29

第九章  诉讼费 ……………………………………………………29

附录一:交通事故赔偿的简要计算公式………………………29-33

附录二: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判决书…………………………34-46

第一章   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受害方将来提出赔偿的最重要的证据。若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又不承认和受害人发生过交通事故,则法院难以立案,保险公司不能理赔,可能出现无法获得赔偿的严重后果。

特别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明事故发生的重要证据。

第二节 事故责任比例与赔偿责任比例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三种:(1)全部责任;(2)主次责任;(3)同等责任。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则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对责任没有争议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交警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适用一般程序,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期间受害人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

特别提示:事故责任比例不同于赔偿责任比例。

比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赔偿60%-70%;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50%

第三节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复核

当事人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若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期限不予受理。复核只有一次。对复核结论不服的,不能对交警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变更交警部门错误的责任认定,但实践中法院变更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的情形极为少见。

特别提示:申请复核的期限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核过程中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复核程序终结。

第四节  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

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一些事实,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当事人拿到的是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此情况下,由于没有明确的事故责任划分,当事人在赔偿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若无法协商一致,那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合理确定民事赔偿的比例。

一般而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若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则机动车方按100%的比例进行赔偿;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一般按照50%的赔偿比例处理。

第五节 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申报工伤的影响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持没有划分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申报工伤,劳动部门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事故责任做出判断;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不予认定工伤;当事人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才可能认定为工伤。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根据法院判决书来确定事故责任,为申报工伤“扫除障碍”。

特别提示:构成工伤的,当事人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获得工伤的赔偿;事故发生之日一年内必须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逾期将直接产生不能获得工伤赔偿的严重后果。

第六节  需要从交警部门取得的资料

当事人在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还应向交警部门索取如下材料:(1)肇事司机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2)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3)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商业险保单复印件。

第二章 住院治疗

第一节  医疗费用

受害人住院以后,应当积极配合医生治疗。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能因为肇事者拒不垫付医疗费而耽误治疗。有的受害人经济比较困难,自己拿不出医疗费,肇事者又拒不垫付医疗费,怎么办?一般来讲,有以下几种途径:

1)自行与肇事驾驶员或车主联系、交涉,要求垫付医疗费;

2)通过交警部门协调,让肇事者或车主先拿出一部分费用;

3)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垫付1万元;

4)符合条件的,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提出救助申请;

5)保额不足且肇事方可能出现逃避赔偿风险的,可考虑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肇事车辆,但至少应在交警部门放车前的34个工作日前提出。

第二节  外购药品或医疗器械

受害人在住院期间应当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处理好医患关系。对于外购药品或医疗器械,应要求医生出具处方,或在诊断证明书上载明。没有相应的处方或诊断证明书,受害人自行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第三节   出院

受害人住院以后,要等到伤情痊愈或稳定后,才能出院;尽量不要因为医疗费用或医院病床紧张的原因,提前办理出院手续。若肇事方负全责或者主责的,住院期间的全部或者是大部分费用都是由肇事方承担的,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也都能纳入赔偿范围。

第四节  出院时拿齐必要的材料

受害人或家属在出院时,应注意拿齐必要的医疗资料:(1)病历、出院记录;(2)医疗费发票;(3)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明细单;(4)诊断证明书;(5)检查所拍的片子;(6)请护工的,要有护理费的结算单据。这些都应当是原件,是提出索赔的必要证据。在索赔过程中,有时还会用到医院档案中的住院病历,可以在出院后到医院档案室复印。

第五节 重要的诊断证明书

出院时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能反映下列内容,将对受害人提出索赔会有一定的帮助:

1)出院后需要休息多长时间(关系到误工费的计算);

2)若需要二次手术,大约需要多少费用(关系后续医疗费的处理);若内固定不需取出的,应写明“内固定可不予取出”(关系到何时才能伤残鉴定)。

3)护理上的一些要求,护理时间、人数(关系到护理费计算);

4)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关系到营养费的计算);

实践中,各家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格式不完全一样;若无法确定自己拿到的诊断证明书的内容是否有遗漏,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出院时若未能取得这些证明,可由律师分析具体情况后作出处理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当然,受害人不能一味为了提高索赔金额,而勉强医生将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写在诊断证明书上。

第三章  伤残鉴定

第一节  伤残鉴定的时间

受伤后满三个月的,一般就可以做伤残鉴定;有些伤情则需要满六个月(比如颅脑损伤),才能进行鉴定;但骨折后置入内固定的(如钢板或钢钉),需等到内固定取出后才能鉴定,除非提供诊断证明书证明内固定不取出或伤者放弃部分鉴定要求)。当然,有时也会遇到伤情发生变化的情形,以至于可能出现“早鉴定能达到伤残等级,晚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不合理现象。

第二节  伤残等级的评定

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和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不完全一样。有些受害人在养好伤以后,没有任何不适,身体没有留下残疾,但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可能已经达到了伤残的标准,肇事方要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应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受害人可自行上网查询。

第三节   鉴定时需要的材料

鉴定过程中,法医需要对伤者恢复情况进行检查,受害人做鉴定时必须亲自到场,并缴纳鉴定费用,目前苏州地区的收费标准为2520元(鉴定项目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时间、营养支持时间、护理时间和人数);有些受害人确因伤情较重等原因不能前往,鉴定机构可以安排法医上门办理,但会增加数百元的费用。

做伤残鉴定需要带以下的材料:(1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伤残鉴定委托书;(2)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3CT片,X线报告单等;(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身份证。

第四章   和解的可能性与注意事项

第一节   和解的可能性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如果能够顺利的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既能快速的拿到赔款,又节约了时间,还省去了起诉的烦琐。实践中,确实也有很多案件达成了和解,得以顺利解决。

和解的前提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过程中可以做出一定的让步。但有些受害人以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一味求着对方和解,放弃了合理的赔偿请求,结果只拿到很少一部分赔偿款,这样的和解得不偿失。从以往处理的大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来看,受害人只有碰到那些为人和善、通情达理,且有足够赔偿能力的人,才有可能达成和解。

能够顺利和解的案件有一些比较显著的特点:肇事方承担了受害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医疗费、请护工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等。如果对方只是口头说的好听,实际上却分文未付或付得很少,或者对方一再表示等受害人养好伤后再找保险公司处理,或者对方反复声称“保险公司赔多少我就赔多少”,那还不如尽早放弃和解的幻想。

第二节   自行达成和解的注意事项

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拿到赔款,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好的选择。但在自行达成和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赔偿金额提前算一算

要提前请专业律师帮助算一算,根据法律规定能赔到多少钱,协商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可以做出适当的让步,但也不能过分吃亏。

2)是否将后续医疗费考虑在内

达成和解后签署的协议书上,一般都会写明“彻底解决、别无纠葛”,也就是受害人以后增加的治疗费用不能再次提出索赔了。如果二次手术费用或以后的治疗费用不包括在和解的金额内,一定要在协议书写得明明白白,切不得糊里糊涂地签了协议。

3)索赔的证据材料原件不能轻易给对方

在协商过程中,肇事方常常要求受害人把索赔的证据材料给他或者给到他的保险公司,然后由保险公司初步计算能够理赔的数额。有些受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直接把索赔的证据材料原件交给了对方,然而一旦双方就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等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想找律师起诉,又拿不出索赔的证据材料,出于无奈被迫接受对方的不合理条件。一般来说,受害方应在签署赔偿协议并拿到赔偿款的同时,才能将索赔的证据材料原件交给对方。

4)赔偿款交付的风险

肇事方常常在协商过程中提出“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要等保险公司赔下来再付款”,甚至要求受害人在没有拿到赔款的情况下先出具收款收条(肇事方私下再向受害人出具欠条),配合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实践中,有肇事方在拿到保险赔款后,不讲诚信“失联”的;有肇事方在拿到保险赔款后,因为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银行账户的,等等诸如此类,导致受害人在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情况下仍无法拿到赔款。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受害人应当要求肇事方在签署赔偿协议后尽快支付全部赔偿款,或者由受害人与肇事方一同到保险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赔偿项目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根据遭受的人身损失或财失损失,可以提出要求赔偿的项目主要有以下这些:

1、医疗费(含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无责赔付为1000元)

4、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

5、误工费

6、交通费

7、残疾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费(假肢、轮椅等)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精神抚慰金

11、住宿费

12、丧葬费

13、死亡赔偿金

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无责赔付为11000元)

15、车辆损失

16、路产、货物等其它财产损失

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赔付为100元)

17、停车费、施救费

18、物损评估费

19、法医鉴定费

20、营运车辆损坏的停运损失

21、非营运车辆损坏后的租车费用

22、车辆贬值费

其它不能列入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项目

第一节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肇事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出院以后,尽量不要自行到药店购买药品,否则发生的费用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若需要购买药品,应当到医院就诊并由医生在病历上做出记载,或拿到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书后才能到药店购买药品。

实践中,主张医疗费不是想当然的只要把票据金额加起来就可以了,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医疗费票据需要向承保意外险保险公司理赔,该如何处理?用医保卡复诊产生的医疗费如何索赔?在尚欠医院部分医疗费的情况下如何赔偿?伤病结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索赔?等等。

关于后续冶疗费,如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或者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法院可以在审理时一并作出处理。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受害人在今后实际发生该笔费用后,再另行提出主张。

第二节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目前苏州地区采用的标准为每天50元。

第三节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给予营养支持的期限一般根据法医鉴定报告来确定,目前苏州地区采用的标准为每天50元。

第四节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实践中,护理期限一般根据法医鉴定报告来确定,目前苏州地区护工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120元,定残以前的护理费计算一般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定残以后仍需护理的,需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鉴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护理依赖程度计算护理费的金额:

1) 完全护理依赖 100

2) 大部分护理依赖 80

3) 部分护理依赖 50

第五节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法医鉴定报告或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可以搜集以下材料中的一份或几份: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书、工作单位发的奖状或证书、工资单、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参保资料、工商资料(个体工商户、设立企业或公司的资料)、各类从业资格证书、租房合同、承包合同、经营场所照片、村委证明、证人证言等等。

在计算误工费时,还要结合受害人在交警部门所做笔录上陈述的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到医院探视时受害人陈述的工作情况等。(比如受害人提供的有关工作的证据材料与其在交警部门陈述的工作情况不一致)

第六节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实践中,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必要支出,如出租车票,公交票,火车票等,但汽车加油票、公交卡的充值收据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第七节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江苏地区当前公布适用的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17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257元。比如,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且定残时的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为37173元×20年×10%=74736元,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为16257元×20年×10%=32514元。两个人发生交通事故评到了同样的伤残等级,由于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不同,获得的赔偿款相差很大。

实践中,只要受害人是苏州地区本地户籍,就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若受害人为外地农村户籍,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在苏州地区工作或居住生活,一般也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经法医鉴定,有可能会同时构成二处或二处以上伤残,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相对复杂,计算方法如下:

1)以最高等级的一处伤残,按前述方法计算出残疾赔偿金;

2)其余的几处伤残,按等级分别计算出残疾赔偿金,相加得到总数后再乘以10%(得出的数额以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为限);

3)上述(1)、(2)二项金额相加,即为可以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数额。

第八节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践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不仅要考虑受害人每次安装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还要考虑每年的维修费比例、更换的周期(每几年更换一次)以及根据受害人年龄计算其生存到人口平均寿命需要更换的次数等。

第九节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江苏地区当前公布适用的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96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88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一样,也区分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适用标准不同获得的赔偿款相差很大。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在出具时有一些内容和形式上的要求,这里不再展开,具体可向专业律师咨询。

第十节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而言,受伤以后只有经鉴定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构成伤残则没有赔偿。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个级差为5000元;一般十级为5000元,九级为10000元,八级为15000元,以此类推,死亡的为50000元。

第十一节   住宿费

住宿费无固定的标准,通常以实际住宿产生的合理费用计算,须提供正式发票。所谓合理费用,应理解为在一般普通的宾馆、旅店住宿发生的费用,需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酌情认定,比如住五星级酒店的费用可能无法获得赔偿。下面两种情况发生的住宿费,可以要求赔偿:

1)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法院一般能支持合理的部分。

2)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一般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十二节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其金额会随着统计数据的更新而调整。

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往往会发生停尸费、尸体整容处理费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已经包括丧葬费中,不能另行计算要求赔偿。

第十三节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一样,也是适用当前江苏地区当前公布适用的2015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同样区分城镇居民标准(37173元×20=743460元)和农村居民标准(16257元×20=325140元),适用标准不同获得的赔偿款相差特别巨大。

第十四节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一些费用,可以要求赔偿。实践中,一般是按3名亲属3人时间计算,当然也要酌情考虑到路途远近等。

第十五节  其它费用

1、车辆损失、路产损失、货物损失等财产损失,以评估的损失金额计算,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定损单、修理发票

2、停车费、施救费、物损评估费、法医鉴定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提供相关的票据。

3、营运车辆损坏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损坏后的租车费用、车辆贬值费等,举证相对困难,有些需要鉴定或评估,诉讼解决成本相对较高,赔偿数额也不多,除双方能够协商处理外,实践中当事人对这些费用一般很少主张。

第六章  外地农村户籍要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可提供哪些证据

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要少掉50%多。受害人虽为外地农村户口,但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其在苏州地区工作或居住生活,一般也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因此,外地农村户籍的受害人能不能按照专业律师的指导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其在苏州地区工作或居住生活,成为很多案件中受害人能否获得足额赔偿的关键。

实践中,受害人可以搜集的证据材料有:

1)暂住证、居住证;

2)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在苏州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3)社保参保资料;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考勤卡、工作证、工作单位授予的奖状或证书等;

6)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材料;

7)承包合同、承包款缴纳凭证、经营场所照片、向工商税务等缴费有关费用的凭证等;

8)租住房屋的租房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当地村委或居委出具的相关证明;

9)同事、房东的证人证言;

10)各类从业资格证或执业证;

11)在苏州地区购买房屋的产权证件;

12)受害人为失地农民的证据材料。

除以上证据材料外,其它只要相关证明作用的材料也可以提供,可以收集一份或多份,互为补充,相互佐证。

另外,若受害人为外地城镇户籍,或虽为外地农村户籍但能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在其它城镇工作或居住生活的,一般也能按照江苏当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

第七章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节 交强险的理赔

机动车一般都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的赔付规则完全不同。

交强险的理赔,区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交强险的有责赔付是指,只要机动车方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不考虑受害方在事故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交强险最高可以理赔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纳入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纳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是指,在机动车方不负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最高可以理赔121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二节 交险强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投保时的赔款计算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在被保险人(一般是车主或驾驶员)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理赔。

例:机动车双方负同等责任,若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为5万元,则先在对方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赔1万元,剩余4万元由对方赔50%2万元;若对方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这个2万元可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理赔。若受害人的残疾赔偿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为20万元,则先在对方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11万元,剩余9万元由对方赔50%4.5万元;若对方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这个4.5万元可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理赔。

上述案例中,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为25万元(5万元+20万元),实际可以获得赔偿18.5万元(1+2+11+4.5万),而不是很多受害人认为的12.5万元(25万×50%)。

第八章   谁是被告

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出现驾驶员与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个主体的情形;驾驶员与车主之间可能是车辆借用关系,有可能是车辆挂靠关系,也有可能是雇佣关系,或者是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的情形,也有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后在登记车主再雇佣驾驶员的情形等等;各种情况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都有可能出现,赔偿主体也不相同。

若驾驶员与车主之间是车辆借用关系,驾驶员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车主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该案中车主是否存在过错,比如明知驾驶员喝酒仍将车辆借其驾驶,车主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为车辆挂靠关系或雇佣关系或其他关系,结合交通事故案件的具体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这里不再一上详述,具体可咨询专业律师

一般来讲,交通事故起诉时,应列以下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1、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可能是同一主体,也可能是不同主体);

2、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能是同一家保险公司,也可能是不同的保险公司)。

第九章  诉讼费

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根据起诉金额计算,需要原告在起诉时预交。

1)案件受理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提起的诉讼,按以下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

起诉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400元计算;

起诉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算;

起诉金额起过10万元的,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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