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纯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抵押合同
来源:张秀纯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2
浏览量:374

抵押人: (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抵押权人: (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 公民身份证号: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于_ _ _   _日已达成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____ ,面积为_____ 平方米,价值_ 元的房产 (以下简称为抵押物)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九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 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甲方保证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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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纯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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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秀纯
  • 执业律所: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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