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萍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胡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30
浏览量:8350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很多人都不明白孳息和自然增值到底是指什么样的收入,笔者在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果树长出的果实,草原长出的牧草,鸡生出鸡蛋,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笔者认为这里的租金应该是指个人房产在婚前已经出租出去而产生的租金,不包括婚后共同经营管理房屋后出租房产所取得的租金)、存款的利息、 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等收入。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由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均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的情况也要区别对待。
还有一种情况,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后转让后的转让款是属于个人财产。而用房产转让款另外购房,产生的房产增值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属于婚后投资所得。

以上内容由胡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萍律师咨询。
胡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217好评数19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东路新闻大厦1411-141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萍
  • 执业律所:
    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东路新闻大厦1411-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