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晚上22时许,市环卫局清洁工人薛某花在街道上清运垃圾,在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北路与园地路交叉路口人行道,邱某驾驶的小轿车停在人行道上,阻碍垃圾清运车通行。她和邱某交涉后不成,邱某还用拳头打伤薛某花左耳朵,导致薛某花受伤当场晕倒。事发后,薛某花被送往儋州市农垦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中耳乳突炎和双侧上合窦炎。
事发后,市司法局指示,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对环卫工人薛某花被殴打一事提供法律帮助,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指派陈莉莎律师负责,陈莉莎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对案件做出分析:邱某伟殴打薛某花一事是否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薛某花伤情构成轻伤,可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如薛某花伤情构成轻伤,双方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薛某花伤情构成重伤,则建议本案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追究邱某伟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未触犯刑法,薛某花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案发后,薛某花的伤情经儋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邱某伟触犯了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将邱某伟抓捕归案。但经过陈莉莎律师介入后,多次与邱某伟、薛某花沟通协调,并从法律上分析案件的利害关系, 经过耐心调解,2015年3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邱某伟同意分两次赔偿薛某花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整。达成调解协议后,邱某伟赔偿薛某花两万元人民币,剩下三万元人民币赔偿款于2016年2月1日前付清,赔偿款支付清后双方不再追究彼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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