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峰律师亲办案例
代朋友出售房屋 收定金后反悔 因为“无权代理” 被判双倍赔偿
来源:王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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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朋友出售房屋,收取定金后却又反悔,称并未得到授权,愿如数退还定金,该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重庆市市五中法院日前对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令无权代理人赔偿双倍定金共计17500元。

2013年3月19日,包某与重庆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承诺购买徐 代其好友梅某出售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的一套房屋,并交付定金17500元。双方约定,中介公司向出售方支付定金视同包某本人支付。

次日,徐某从中介公司取得定金并承诺售房,但一直未与包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徐某称该房屋不卖了,并将定金退还中介公司。

2013年6月17日,包某从中介公司拿回了购房定金17500元,但其要求徐某依约双倍退还定金遭拒,遂将徐某、梅某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定金17500元及间接损失12500元。

徐某辩称,售房一事并未得到好友梅某的委托,属于无权代理。此外,自己从未与包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收取其任何款项,所收定金系中介公司给付,不知晓是包某支付。现已将定金退还,自己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梅某辩称,自己并未授权,因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售房承诺书时,并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致使包某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理应依约双倍返还包某定金。现徐某已将所收17500元定金退还,故还应赔偿定金损失17500元。

对12500元的间接损失的主张,因包荣并未能举证,依法不予认可。徐某售房的行为,没有得到梅某的委托,事后梅某亦未追认,故要求梅某担责于法无据。

本案中,梅某未出具委托徐某作为代理人出售其所有房屋的相关手续,徐宇出售梅某房屋的行为也未得到梅某的追认,故徐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被告徐某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释法

未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徐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致使包某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徐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承诺书的约定赔偿包某定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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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攀峰
  • 执业律所:
    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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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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