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宗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约定结案按最终执行总额的25%收取代理费,官司打赢后,但当事人却反悔了,以种种理由拒付代理费。为此,该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当事人告上法庭。
日前,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陈女士支付代理费14万余元。
伤者家属求助律师
2012年3月26日19时许,仁怀市三合镇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川路”经过此地时突然失控,冲向右侧人行道并侧翻,造成5名行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多处房屋及财产受损。
33岁的陈女士是其中一名受害者的女儿。在这起事故中,陈女士的母亲受伤严重,导致肢体残疾。当年8月,陈女士的母亲在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陈女士就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问题,到位于**路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的答复,陈女士表示满意,于是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 两位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服务代打官司,代理期限从此案一审至执行,当事人要先支付办案经费5000元,而代理费按照其母亲案件最终执行总额的25%收取。
律师帮忙拿到赔偿金
接下来, 两位代理律师开始调查取证,找相关专业人士到医院为陈女士的母亲做伤残等级鉴定,并到习水县房管局调查涉案汽车所在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到工商局查询该汽车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以及为伤者申请诉讼费减免或缓交,向当地政府申请困难救助,还向仁怀市交警大队协调4万元用于治疗……期间往返仁怀、习水等地不下20次。
经过一年的艰难取证和诉讼,敖、孙两位代理律师终于为当事人陈女士打赢了官司,法庭经过一审、二审裁决,判处肇事者及其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伤者一共121万余元。
2015年3月,律师事务所得知陈女士母亲的案件已经与习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领取了近80万元执行款,遂要求其履行合约。
被告赖账拒付代理费
让人没想到的是,陈女士领到执行款后,开始有意躲避两位代理律师,她不但不按当初约定兑现承诺,结清律师代理费,还不接电话。3个月前,陈女士从仁怀寄来一纸“撤销合同关系说明”,其内容大致为:认为代理律师“不作为”,未尽到代理义务,要求与其解除代理合约。
由于对方无故反悔,去年11月,该律师事务所无奈之下,又将自己代理案件的当事人陈女士告上法庭,依法维权,向其追讨律师代理费。
庭上,被告陈女士表示,代理律师未尽到责任,所以她不但不会按照25%的比例支付这笔代理费,并且还要求该律师事务所退还自己先期支付的5000元。
原告方指出,被告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为被告的母亲代理了案件,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被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代理费,被告故意躲避拒绝支付代理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被告败诉
经过审理,汇川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情形,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被告辩称系其被误导才签署该合同,但并无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被告陈女士称原告指派的律师“不负责,未尽到代理业务,而且不按合同办事”,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指派的律师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虽然解除,但被告仍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陈女士目前已经获得78万元赔偿,原告完成的委托事务占全部代理事务的75%,按照此前约定“根据诉讼执行到位总额的25%(包括先予执行到位的部分)收取律师费”,照此计算,原告应得的代理费为147804元。
据此,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这笔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