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甲方):某某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合伙人(乙方):刘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某村某某路 号。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合伙经营手机销售业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经营的店铺名称、经营场所
1、手机商店的名称:
2、经营场所:
第二条 合伙经营的期限
自2015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合伙人如需延长合伙期限,则应在合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协商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条 出资的方式、金额及时限
甲、乙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各出资人民币15万元,总计30万元。甲、乙双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各自出资,并将出资交付至合伙指定账户(账号: 开户行: 户名: )。
第四条 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应缴纳的税费等支出后的收入,为合伙盈余。甲、乙双方同意于每月月底(每年年底)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甲方按4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按60%的比例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过程中有合伙债务产生,则甲方按照40%的比例承担债务,乙方按照60%的比例承担债务。如任何一位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数额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就其超出部分,均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期间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由乙方为合伙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人共同决定的合伙事务。
3、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提供含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薄,由双方共同签字核准确认,以作为核算盈亏的依据。
第六条 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退伙
在合伙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
(1)、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经营的事由。
因合伙人退伙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过错等情况,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如合伙期间存在亏损,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3、出资的转让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中的财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如需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对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 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对外互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已经完成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再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或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后如有亏损,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承担债务,各合伙人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对转让人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办理抵押或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合伙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充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合伙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