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09年7月,小张借款10万元给好朋友小王投资建厂,当日小王给小张出具了一张借条即“今借到张XX现金10万元(拾萬圆整),借期2年,2011年7月归还。”2010年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工厂倒闭,小王负债100多万元。2011年初,小王跑路,小张为要回借款四处寻找小王未果。2015年7月,小张决定诉讼解决。
问题一:小张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小张的请求权的时效自2011年7月开始计算至2013年7月,共计两年,故已过了诉讼时效。
问题二:如果小张起诉,法院是否立案受理?
法院应当受理立案。时效问题不是程序性权利,而是实体性权利,受理案件只是程序上的审查而已,然后交由实体审判过程中认定和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问题三:经过法庭审理,法院会支持小张的诉请吗?
小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庭应诉:小王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法院还是会支持小张的诉请的;如果小王在庭审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则法院将不再支持小张的诉请。
小王如果不出庭应诉:缺席判决是义务人对实体权利的一种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也是一项民事权利,缺席意味着对实体权利的放弃,也包括对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如果义务人缺席,法院也不应该以时效届满而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即小王缺席,法院仍会依法支持小张的诉请。
问题四:在庭审中,法院是否会针对小张诉讼请求权已届满向小王做出提示:
法院不会做出提示,如果法院在庭审时提醒小王,等于帮助小王在实体上打官司,而且也等于在实体上帮助义务人胜诉。我们认为这样对小张是不公平的,法院也丧失了中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