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英律师亲办案例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来源:马学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3
浏览量:199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内容摘要: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是一项重要的抗辩权利,由于其适用条件的苛刻使得在司法实务中常被误用或不恰当的援用。所以,充分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极为重要。

关键词:双务合同 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权利。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但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当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除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只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学理上,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抗辩权、附始期的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权、不当履行抗辩权、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的行使等。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法律问题做一整理,供同业者参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相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满足下列要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履行之间具有对价给付关系。

第一,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的债务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这些债务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但两项债务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理,双务合同因变更而使合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时,其债务已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故亦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对待给付,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一方履行其义务前相对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有两种情形:(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

同时履行旨在使双方享有的债权能够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同时届清偿期时,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若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债务业已被抵消、免除,这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此时被告行使的并非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自己无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但都未到清偿期,或被告给付义务已到期,原告的对待给付义务未到期,则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当事人必须按此顺序履行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对方也无义务同时履行。

第三,同时履行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所谓对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所为给付,在主观上互为依存,互为因果而有报偿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如果互负债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则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来说,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如违约金是双务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故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再比如,收款人开具发票是其附随义务,在已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不是先合同义务或同时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一方单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时,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存在着同时履行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协助办理移转登记的义务,在形式上为附随义务,实质上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主给付义务,在此场合,我们应当更加看重出卖人协助办理移转登记的实质,认定该项义务与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形成同时履行关系,在出卖人怠于履行协助办理移转登记义务时,买受人有权拒付房款,形成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须均已届清偿期。

已届清偿期,也称已届履行期,简称届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目的之一是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履行或提出履行要求,否则,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债务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的履行不完全,如仅为应履行债务的一部分或履行标的有瑕疵,则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的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而并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另一方无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虽提出履行给付义务,但并未实际履行的,另一方仍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实际上,提出履行后,还可能发生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问题。既然在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一方仅是提出履行,另一方应当也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就会减损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担保自己债权实现,迫使对方履行的作用。如果一方已经受领了部分义务,则必须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但无论如何,一方已受领履行后,不得以对方没有全部履行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只能就对方未履行部分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受领部分履行后,就丧失了拒绝全部对待给付的权利。如果认为当事人有权就已受领部分拒绝全部对待给付,显然是将另一方当事人置于不利地位,这有违公平原则。如果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则当事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是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中指出:“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若擅自拒付运费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显然在此情况下,支付运费与运输完成具有对价关系,而与货损货差之间没有对价关系,不能因货损货差而行使拒付运费的抗辩。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使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以能够履行为前提。若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能履行,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因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而由合同解除制度加以解决。如合同的特定标的物因一方过错而灭失,该方的对待给付显属不可能,在此情形,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伙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存有疑问。就互约出资而言,具有对待性,故通说认为合伙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但因它是以经营事业为目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目的的双务合同毕竟不同,所以,在二人合伙场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应,但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况下,则不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适用于原给付债务的延长或变形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原给付义务之上,也适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变形债务,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例如,甲以古画与乙的一件古董互易,因甲的过失致古画灭失,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于此情形,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古董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适应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向乙购买商品房一套,价款100万元,约定丙对乙享有直接请求交付该商品房的请求权。若甲届期不支付价款,则乙可拒绝丙交付商品房的请求。

◆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可以适应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表明,于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亦有适用余地。例如,甲将车出卖给乙,价款50万元,后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之债权让与丙。丙向甲请求交付车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而拒绝交车。在债务承担情况下,如甲将车卖给乙,价款5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付车为由拒绝付款

◆连带之债或可分之债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连带之债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乙向丙丁购买钢材100吨,价款30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应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0吨钢材时,丙可主张甲应未支付价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可分之债中,因各债务对各债权相互独立,故发生原因即使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分的,各债务人可就自己之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返还义务,可以适应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因在法律上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极为相似,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此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解除后的互负债务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后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能否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未做规定。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虽不具有对价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对立在实质山仍具有牵连性,基于类似事项,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亦应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执行程序中可以适应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都应履行义务的,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原因是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可以适应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因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一方当事人已作出履行行为,仅由于对方迟延受领致未实际履行,在此情形下,该当事人要求迟延受领方履行给付义务,并不违反诚信原则。再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以对方未履行作为要件的,既然对方已经提出履行,另一方就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已被抵消或免除,则任何一方都不应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发生在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期时,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已被抵消或免除,则任何一方都不应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能履行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致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则只能适应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3、在合同含义未予确定之前,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对方未履行该义务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确规定应由其履行的合同义务。对约定不明的合同义务因如何恰当履行产生争议,当事人在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合同含义以明确合同义务履行方式。但在合同含义未予确定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未履行该义务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确规定应由其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4、合同义务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时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在合同已经签订并已经开始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诚实信用的履行义务,对于约定不明的条款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5、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实质是合同一方届期未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与实现合同目的所实施的一项合同权利。依其性质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需表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无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对待给付债务的举证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四、小结:

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相对人履行的风险,使相对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而言,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充分、恰当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使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亦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

援用法律文献:

①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135页。

②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138页。

③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144页。

④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⑤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⑥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⑦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以上内容由马学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学英律师咨询。
马学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73好评数14
  • 咨询解答快
西宁市海湖新区科技馆南侧黄金口岸A座1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学英
  • 执业律所:
    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301*********9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青海-西宁
  • 地  址:
    西宁市海湖新区科技馆南侧黄金口岸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