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晓律师亲办案例
上社天河看守所刑事会见咨询
来源:刘俊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8
浏览量:742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含上诉人、再审案件申请人,以下同)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侦查机关向看守所送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书面通知(通知书样式附后)看守所该案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重大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特殊性质的案件,并注明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派员在场。
 侦查机关注明会见时派员在场的,看守所应当在安排会见的48小时前,通知侦查机关派员参加会见。债查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参加会见并通知看守所。对无故不派员到场或超过规定时间派员的,看守所可以自行安排律师会见。
 第四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律师接待室或律师接待窗口并指定专人负责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重大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特殊性质的案件,看守所应当在日内安排会见。

以上内容由刘俊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俊晓律师咨询。
刘俊晓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85好评数2
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QQ1532250247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俊晓
  • 执业律所: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QQ153225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