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分包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6
浏览量:1302

关于分包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

一、关于专业分包

在本人参加的项目达标检查和日常工作中,三次遇到建设单位将其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要求我司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签署三方协议,或者建设单位出于省去施工许可报建手续考虑,要求我司与分包单位事后签署发包协议,就这个问题,法务部门提醒专业分包合同的有效条件有三个:1、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许可;2、分包工程属于非主体结构工程;3、分承包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基于以上三点,为避免为司受其连累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遇建设单位提出此种要求时,必须明确:1、看实际施工合同(也就是黑合同)就甲方指定直接分包工程的约定,只要写了是他们直接分包的,必须出具书面承诺:出问题一切责任由他们自愿承担;2、确认分包工程属于非主体结构工程,否则拒绝;3、要求分包单位出示其资质等级证书交我司备案,确认分包单位施工资质与承包工程相符,否则拒绝。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专业承包企业分为60个资质类别,如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钢结构工程等等,有需要的部门可以联系我在线发送。

二、关于劳务分包

本人工作中因劳务分包发生的问题更常见,大体有:劳务分包人违法二次分包,由此发生工人工资被分包人拖欠后我司受连累被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务分包工人初上岗就发生工亡事故,因分包人未向我司内部承包人提交班组员工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和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等,致使承包人在全部承担工亡损失赔偿后,向分包人追偿时遇到分包合同无效以及难以确定死亡工人系分包人所雇佣的严重问题。

就以上典型问题,法务部门建议所有项目在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时,除附加分包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必须附加由分包人签字落款的班组员工花名册及全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条件允许的还要附加劳务合同和意外保险,除项目上保留一份外,另须向公司机关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存档,公司可授权常驻各项目质量监督员对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进场前未及时提交以及进场后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员工的,监督员一经发现有权处罚,公司财务部门有权对与存档的班组花名册不相符合人员不予发放工资,相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劳务分包分为13个资质类别,其中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和焊接作业六类企业分为两个等级,其他七类(混凝土、抹灰、油漆、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石制 )不分等级,劳务分包有效条件有四个:1、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2、分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3、分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分发包人负责;4、必须接受分发包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基于该特征,项目质量监督员有必要检查劳务分包人有无资质证书,是否本人亲自完成 分包工程,一旦发现分包人未经我司同意擅自二次分包的,有权上报公司对其作出经济处罚,责令退场承担一切后果等责任。

最后,介绍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条文如下: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以上规定,我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各项目具体施工中,务必重视施工日志编写和项目印章登记使用等达标保证工作,常备不懈,在涉及到他方责任和停工索赔时,为防范风险防止纠纷提供有利于我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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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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