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亲办案例
举办婚礼就等于结婚吗?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3
浏览量:399
2016-02-23 沃华律师 

案例介绍

近日,一个名为“广西宾阳13岁新郎迎娶16岁新娘”的网帖火了,照片上两人都长着一张娃娃脸。经调查,这对新人实为马山人,已认识一年多,均满16岁。“家长是支持我们的,要不然也不会办几十桌的喜酒。”新娘还否认了怀孕说法。你怎么看?

这对新人并非宾阳人,而是马山人。关于他们的真实年龄,新娘真相了…… 新郎新娘二人去年相识,照片是他们在215日摆喜酒时传出来的。从照片上可以看到,新郎新娘虽然穿着结婚礼服,但感觉两人都稚气未脱。

新娘小吴说:“说我爱人13岁都是胡编乱造,我们都是1999年出生的,满16岁了,只怪我爱人长着一张娃娃脸。” 据小吴介绍,她男友上完初二就不读书了,已经在南宁打工两年,自己去年上完高一就不读了,“我们认识一年多了,结婚是迟早的事,所以就把喜酒办了”。他们打算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再去领证。

他们年纪这么小就结婚,家里爸妈点头了?新娘子说:“家长是支持我们的,要不然也不会办几十桌的喜酒。”对于有网友称他们是怀孕了才结婚的说法,小吴予以否认。她说,网上最初传出的婚礼照片都是亲属向他们表示祝福的,不知为何后来越传越离谱。

新郎照片。这对“小夫妻”在当地已经是名人了。新郎小张说:“出门个个都在看着我,不过我也不觉得有什么,慢慢就过去了。” 摆酒第二天,新郎在QQ空间发了一条说说“我还小,不懂事”,配图是两人的结婚照。

218日,他又发了一条说说:“结个婚都火成这样,新闻都上了,百度也能找到。”他的QQ好友评论说:“别管他人说什么,你们幸福就好。”但也有好友调侃:“你到底几岁啊?” 除了这些,小张QQ空间内的几条说说都是对别人造谣他只有13岁的愤怒回应。

律师说法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2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3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上文中的婚姻显然不符合合法婚姻的第一个特征,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成立的三个构成要件

1)以夫妻名义

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

2)公开同居生活

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

3)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2、国家承认事实婚姻吗?

既然事实婚姻是普遍存在于过去农村地区,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否还有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么?

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过去人们采用摆酒席的办法代替登记领证,那现在这些人的婚姻状况如何认定,法律应该回应实践的需要。

1)、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2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2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0014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200112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12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文案例来自《花边新闻》,原新闻标题为《广西16岁新郎迎娶16岁新娘 家长支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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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侠
  • 执业律所:
    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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