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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法定原则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来源:郭向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2
浏览量:644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刑罚。其中关于“明知”的认定,业界一直争论不休,下面笔者从罪刑法定原则角度谈谈看法。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是要求严格,不能突破用语可能的含义和逻辑,不能超出一般公民预测的可能性,否则就是明显的类推解释。“明知”这个词,百度含义:知,通“智”。明智,指知道得很清楚。如:明知故问。引证解释为:1、明确理解或了解。2、明明知道。商务印书馆19831月第二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分别收录了“明知”和“明智”两个词,明知的含义是明明知道。明智的含义是懂事理;有远见;想得周到。这些是一般公民了解的范围,也是用语可能的含义,里面不包含“应当知道”的意思,有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12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58日《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应当知道”的解释,明显是类推解释。



下面换个角度,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明知”与否是主观责任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要素是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法律用语之明确,于斯可见。我们不管故意和过失究竟是对立关系还是位阶关系,明知的将可能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的将可能是过失犯罪。用什么样的解释方法可以将明知解释成应当预见,或者将应当预见解释成明知呢?那不就将故意解释成过失,过失解释成故意了吗?所以,同样道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明知”一词决定不能包含“应当知道”的意思。



对于明知的内容,法条规定的很明确,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随意的类推。首先,犯罪所得不同于“违法所得”、“非法所得”、“非法利益”等的含义。后面三个显然范围较宽,中间包含不当得利,而前者仅仅指的是赃款赃物。法律既然没有使用后面的三个词,显然是为了缩小打击范围,而不能任意的扩大。其次,“犯罪”这个词的含义应当进一步界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这个词的含义肯定不是佛教讲的犯罪,因为佛教把起心动念作为犯罪、造业,而现代法律显然是不处罚思想犯的。那么“犯罪”这个词语,包含哪些可能的含义呢?人们往往把“涉嫌犯罪”包含其中,这就等于说“涉嫌犯罪”就是“犯罪”。这是一个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确定有罪与否。否则,就不能认定犯罪,也不能认定犯罪所得。既然这样,原财产性犯罪案件没有判决的,犯罪所得就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对象不能的不可罚不能犯。



下面使用反证法来进一步论证。假设在原财产性犯罪的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由于该犯罪侵犯的法益是犯罪所得,那么当时就存在现实的犯罪所得。既然有犯罪所得,就确定存在犯罪。既然已经确定犯罪,就没必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这个结论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假设不成立。



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只有在原财产性犯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后才有可能发生



可能有人会说,从立法目的来看,此罪的设立在于打击财产犯罪的帮凶,又构不成帮助犯和其他帮助性质的犯罪的。但是,法律一旦形成文字,它就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必须符合其内在的逻辑,因而才具有公信力。此罪虽然是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但未必就是必须发生在法院处理之前。



我们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然而随意的扩大文意解释的范围,必将侵犯人权,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引起警惕。(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郭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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