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政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技术开发未约定权属申请专利权利属于受托人
来源:汪明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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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问:我公司委托某研究所进行技术攻关,合同中对技术成果权属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研发部分完全由研究所完成,公司除提供资金支持外,还完成了原始数据采集等辅助工作,也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后来,该研究所将技术攻关成果申请专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研究所无权就此技术成果申请专利。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汪明政律师认为,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情况下,该研究所可以就该技术攻关的成果申请专利。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为了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在委托他人进行技术开发时,如果委托方想就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就必须明确约定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委托人。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只享有免费实施和优先受让该专利权的权利。
本文已发表在2014年11月6日贵州日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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