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昌明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中介吃了买方吃卖方
来源:成昌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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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二手房交易日渐频繁,中介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中介公司“吃”了买方又“吃”卖方的事情屡见不鲜。这样双份收取中介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审理后,终审认定双份收取的中介费总额明显过高时,即可认定中介公司收费违法。

陈女士委托中介公司代售其位于江门蓬江区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中介费支付承诺书》,承诺同意其与客户签订出售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两万元居间服务报酬(中介费)。2013年9月16日,中介公司与陈女士及买方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64万元出售涉案房屋给王某,其中买方缴纳定金3万元由中介公司代管,于同年10月8日前转交给陈女士,中介服务费12800元由买方支付给中介公司。合同签订后,陈女士与买方王某履行房屋买卖。中介公司收取了买方的定金3万元,买方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2800元。而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3万元,一直没有转交给陈女士,陈女士经多次催收,中介公司以陈女士应支付中介费两万元为由,只同意退回1万元,陈女士不肯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女士最初与中介公司约定了两万元的中介费用,但在该房产实际成交时,买方王某、卖方陈女士和中介公司签单的三方合同中,已经约定中介服务费12800元由买方王某支付。因此,陈女士无需再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中介公司返还陈女士定金3万元。

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介公司认为,房产中介服务本身就是既服务了买方也服务了卖方,因此有权向买卖双方收取双向中介服务费。

江门中院二审后认为,虽然陈女士在《中介费支付承诺书》中承诺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两万元,但《中介费支付承诺书》与《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同一购房事实签订的,而《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该合同中也没有就卖方应支付两万元进行说明,可见,三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中介费支付承诺书》约定的中介费数额及支付的主体进行了变更,即重新约定涉案房屋买卖中介费12800元由买方支付,则卖方不再负担。

此外,如果中介公司在向买方收取12800元中介费的情况下,再向卖方收取两万元中介费,则其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中介费为32800元,已占房屋成交价64万元的5.13%,远远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0.5%至2.5%的收费标准。

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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