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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申诉的石坚犯强奸故意伤害罪案宣判无罪
来源:石红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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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代理申诉的石坚涉嫌强奸故意伤害案宣判无罪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石坚犯强奸、故意伤害一案,镇远县人民法院于 2002年4月5日作出(2002)镇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石坚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判决石坚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判决石坚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962.85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某822.36元。石坚不服,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2日以(2002)黔东刑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8日作出(2003)镇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石坚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判决石坚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判决石坚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1060.85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某920.36元。石坚不服,又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2003)黔东刑二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石坚仍然不服,提起再审。
由于石坚服刑,导致其被贵州省商业学校开除,且妻离子散。
石坚出狱后,即开始不停申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以2008)黔高立刑监字第157号函指定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查。2014年8月25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申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再审。2014年12月23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三楼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指派石红旗律师担任石坚的申诉代理人人,出庭为石坚申诉,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光耀律师担任石坚的申诉代理人,出庭为石坚申诉,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指派左菲、徐云栋律师担任石坚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2016年1月18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再终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03)黔东刑二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镇远县人民法院(2003)镇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再审申请人石坚无罪;三、驳回原审福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陈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石坚日前向石红旗律师表示,将继续委托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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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红旗
  • 执业律所:
    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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