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亲办案例
姚某某等10人诉历城区政府、济南市政府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违法法定职责案
来源:李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量:1110

案情简介:

原告是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姚家庄的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姚家庄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姚家庄村委会没有依照政策和法律的要求对相关事务进行村务公开,以至于村民对村内事务情况所知甚少,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齐鲁制药董家镇新产品项目征收姚家庄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明;

2、村委会公款花费无度,财务收支不明;

3、村干部收入不透明。

原告作为姚家庄的村民,对涉及原告自身利益的村务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为此特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于2015年7月1日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一首先追究村委会有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其次责令姚家庄村委会公开如下事项:

1、齐鲁制药董家镇新产品项目征收姚家庄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

2、姚家庄村委会近五年的财务收支明细;

3、姚家庄村委会干部2013年度、2014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

被告一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对原告作任何答复。

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告二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被告一依法履行查处姚家庄村委会村务公开违法的法定职责。被告二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5]第2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一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5]第2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一依法履行查处姚家庄村委会村务公开违法的法定职责。望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姚家庄村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村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姚家庄村委会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按照法定内容进行公开。

1、没有公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齐鲁制药董家镇新产品项目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方案。

2、没有公开齐鲁制药董家基地新产品项目各项补偿款的收入分配情况。具体包括:补偿款的项目、收到补偿款的时间、数额及补偿款发放等详细情况。

3、没有公开齐鲁制药董家基地新产品项目征收姚家庄村集体土地43.4805亩的征地补偿款521.766万元的分配使用情况。

4、没有公开齐鲁制药董家基地新产品项目青苗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5、没有公开姚家庄村委会近五年的财务收支明细。

6、没有公开姚家庄村委会干部2013年度、2014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

(二)没有按照法定形式进行公开。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以上应当公开的内容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里进行公开,但姚家庄村委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的法定形式进行公开。

(三)没有按照法定时间进行公开。

根据上述规定,村务公开中的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本案中,姚家庄村委会完全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法定时间进行村务公开。

二、被告历城区政府具有查处姚家庄村委会不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原告作为姚家庄村民,有权向被告反映该村村务公开的违法问题,被告也有义务对此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姚家庄村委会依法予以公布,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被告没有及时履行查处村务公开违法的法定职责。

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期限的明确规定,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的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被告提出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直至原告向贵院提出本诉,被告未作出是否对姚家庄村委会村务公开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执法决定,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综上所述,姚家庄村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村务公开,被告历城区政府具有查处姚家庄村委会不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村务公开违法的法定职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李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顺华律师咨询。
李顺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1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世纪大厦99号A808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顺华
  • 执业律所: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5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世纪大厦99号A8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