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辉律师亲办案例
不服一审离婚财产分割的上诉状
来源:李斌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4
浏览量:7858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XX。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XXXX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原因在于:

1、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XX原XXX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

2、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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