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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隔代探望权的重要性--接受央视采访发言
来源:张静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6
浏览量:761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加之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中隔代探望权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讨论,特别是因隔代探望问题形成争议并诉至法院的情形下,这一问题就更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法律现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以上法律条文规定了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母亲,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的探望权。由于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过于单一,如果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机械的照搬《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驳回隔代直系长辈主张对孩子享有探望权的诉讼请求,那么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更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现实情况

因为家中唯一的子女不幸离世,这样的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家中的老人即被称为“失独老人”。他们无法期待子女“常回家看看”,只期盼社会给他们多一些保障与关爱。全国目前有上百万的失独家庭,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都会面临隔代探望的问题,也就是儿子或女儿没有了,但是老人却想去探望孙辈,由此可能会和子女的另一半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诉讼。对老人来说,在失去儿子或女儿以后,孙辈已经是他们最大的感情寄托,如果剥夺他们探望孙辈的权利,无疑太过残忍和无情,等于是对老人在遭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痛苦之后的又一次伤害。对孩子而言,孩子失去爸爸或妈妈以后,能够得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照顾,也更有利于他身心的健康成长,所以不管从哪种角度来说,隔代探望权都应该得到理解与尊重。因此确认隔代探望权,是特殊家庭(包括离婚、失独)中祖孙辈的共同需要。不仅可以减轻因家庭破裂给未成年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祖父母一辈也可从与孙子女们的交往中得到心理慰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从探望权的亲权特性看,确认隔代探望权符合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也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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